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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邮刑初字第00402号(2)
一、被告人李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随案移送的三星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雍志飞
代理审判员  华 娟
人民陪审员  葛乃富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黄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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