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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邮刑初字第00375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扈某,个体户。曾因犯抢劫罪,1993年9月27日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4年8月20日被高邮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以邮检诉刑诉(2014)3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扈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邵云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7月13日23时23许,被告人扈某酒后持超过检验有效期的驾驶证,驾驶超过检验期限的套牌二轮摩托车,从高邮市新华园大排档出发,经蝶园路、府前街,后由北向南行驶至高邮市盂城路苏果便利店门口,与屈某发生纠纷,后被查获。经江苏省苏北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从所送被告人扈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240.1mg/100ml。被告人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扈某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证人屈某、刘某、王某、居某、张某的证言,公安机关与证人赵春辉所做的询问光盘,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录像,涉案财物出入库登记表,乙醇含量检测报告书,关于被告人驾驶路线的情况说明,被告人行车监控截图,查获经过,驾驶证及机动车信息查询记录,现场照片、机动车照片,刑事判决书,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扈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应予支持。
被告人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持超过检验有效期的驾驶证驾驶超过检验有效期的套牌机动车上路行驶,酌情从重处罚。
为维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起止日期另行裁定;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金晓丽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吴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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