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扬邗刑初字第0027号
公诉机关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无业。因涉嫌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14年7月10日被抓获,并于次日被羁押于深圳市看守所,同年7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同年12月2日被检察机关取保候审,2015年1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雷,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扬邗检诉刑诉(2015)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韩佳、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陈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0月至2014年7月期间,被告人张某为获取非法利益,采用短信群发代开发票信息等手段联系买家,以收取2%-8%不等的开票费用向徐某、沈某、殷某等人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共计18份,发票金额合计人民币2197346.45元,非法获利计人民币41429.24元。经扬州市国家税务局鉴定,上述发票均为假发票。案发后,被告人张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体分述如下:
1、2013年8月到2013年11月,被告人张某先后向徐某销售非法制造的发票3张,票面金额共计人民币359529元,非法获利人民币11100元。
2、2013年10月到2014年1月左右,被告人张某先后向沈某销售非法制造的发票4张,票面金额共计人民币720000元,非法获利人民币14000元。
3、2013年12月左右,被告人张某先后向殷某销售非法制造的发票2张,票面金额共计人民币172000元,非法获利人民币13760元。
4、2014年3月到2014年4月左右,被告人张某先后向丁某销售非法制造的发票4张,票面金额共计人民币34062元,非法获利人民币681.24元。
5、2014年4月左右,被告人张某向何某销售非法制造的发票1张,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88800元,非法获利人民币1888元。
6、2014年7月,被告人张某向姜某销售非法制造的发票2张,票面金额共计人民币711455.45元,并约定开票费用为发票金额的2%。上述发票在寄出后被公安机关依法查获。
7、2014年6月,被告人张某向王某销售非法制造的发票2张,票面金额共计11500元,约定开票费用为发票金额的2%。上述发票寄出后被公安机关依法查获。
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退出了全部涉案赃款。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张某处扣押了作案工具:黑色5233型诺基亚手机1部、黑色银边Q7S长虹手机1部、蓝色键盘黑色机身Q7S长虹手机1部、黑色联想笔记本电脑1台。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张某的常住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扬州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调取证据清单、账户交易信息、银行卡的资料查询记录单、依法扣押的假发票原件、业主曾敏提供的张某房屋租赁合同及张某身份证复印件、顺丰速递单等书证,被告人张某的供述笔录,未到庭证人徐某、沈某、殷某、丁某、何某、王某、姜某的证言笔录,扬州市国家税务局发票鉴定书,扬州市公安局制作的搜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国家税收管理法规,出售非法制造的的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积极退出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并可给予一定的缓刑考验期限。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量刑建议适当,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张某退出的赃款人民币四万一千四百二十九元二角四分,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公安机关扣押的黑色5233型诺基亚手机1部、黑色银边Q7S长虹手机1部、蓝色键盘黑色机身Q7S长虹手机1部、黑色联想笔记本电脑1台,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赵惠琴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伟华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