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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邗刑初字第0027号
公诉机关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无业。因涉嫌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14年7月10日被抓获,并于次日被羁押于深圳市看守所,同年7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同年12月2日被检察机关取保候审,2015年1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雷,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扬邗检诉刑诉(2015)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韩佳、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陈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0月至2014年7月期间,被告人张某为获取非法利益,采用短信群发代开发票信息等手段联系买家,以收取2%-8%不等的开票费用向徐某、沈某、殷某等人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共计18份,发票金额合计人民币2197346.45元,非法获利计人民币41429.24元。经扬州市国家税务局鉴定,上述发票均为假发票。案发后,被告人张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体分述如下:
1、2013年8月到2013年11月,被告人张某先后向徐某销售非法制造的发票3张,票面金额共计人民币359529元,非法获利人民币11100元。
2、2013年10月到2014年1月左右,被告人张某先后向沈某销售非法制造的发票4张,票面金额共计人民币720000元,非法获利人民币14000元。
3、2013年12月左右,被告人张某先后向殷某销售非法制造的发票2张,票面金额共计人民币172000元,非法获利人民币13760元。
4、2014年3月到2014年4月左右,被告人张某先后向丁某销售非法制造的发票4张,票面金额共计人民币34062元,非法获利人民币681.24元。
5、2014年4月左右,被告人张某向何某销售非法制造的发票1张,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88800元,非法获利人民币1888元。
6、2014年7月,被告人张某向姜某销售非法制造的发票2张,票面金额共计人民币711455.45元,并约定开票费用为发票金额的2%。上述发票在寄出后被公安机关依法查获。
7、2014年6月,被告人张某向王某销售非法制造的发票2张,票面金额共计11500元,约定开票费用为发票金额的2%。上述发票寄出后被公安机关依法查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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