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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邗刑初字第0005号
公诉机关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无业。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10月24日被扬州市公安局生态科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3日被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1月16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扬州市看守所。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扬邗检诉刑诉(2014)5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犯诈骗罪,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8日、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偰锦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至4月间,被告人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李学顺需要被害人陆某提供货物的事实,冒用李某的名义,采用打电话、发短信等方式,先后4次骗得被害人陆某黑色金丝绒布料计26783米,并以人民币2.5元至2.8元∕米的价格销赃,得款人民币60000余元。经估价鉴定,所骗布料价值人民币92401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4年3月28日,被告人胡某骗得被害人陆某黑色金丝绒布料9598米;
2、2014年4月4日,被告人胡某骗得被害人陆某黑色金丝绒布料7873米;
3、2014年4月7日,被告人胡某骗得被害人陆某黑色金丝绒布料5117米;
4、2014年4月17日,被告人胡某骗得被害人陆某黑色金丝绒布料4195米。
案发后,被告人胡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未到庭被害人陆某的陈述笔录,证人陈某、李某、支某、高某、徐某等人的证言笔录,扬州市公安局生态科技新城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书证发货单、物流单、查询记录,扬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意见书,以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胡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胡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所提量刑建议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胡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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