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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扬邗刑初字第0400号
公诉机关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甲,扬州金莎娱乐总汇负责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5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扬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陈峰,江苏大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甲,扬州金莎娱乐总汇员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5月26日被吉林市公安局龙潭分局抓获并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2014年5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扬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彭某,扬州金莎娱乐总汇员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5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逮捕,7月4日被取保候审,12月8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扬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马慧民,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扬州金莎娱乐总汇员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5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扬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蔡某甲,扬州金莎娱乐总汇员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5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扬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陈雷,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扬邗检诉刑诉(2014)3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甲犯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王某甲、彭某、张某、蔡某甲犯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道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甲及其辩护人陈峰、被告人王某甲、被告人彭某及其辩护人马慧民、被告人张某、被告人蔡某甲及其辩护人陈雷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2日23时许,同在扬州金莎娱乐总汇消费的徐某乙、蔡某乙、陈某乙等人与葛某等人因琐事发生口角。蔡某乙等人为泄愤,在金莎娱乐总汇内滋事,无故持烟灰缸、花瓶等物打砸金莎娱乐总汇吧台,陈某甲(扬州金莎娱乐总汇股东,另案处理)遂与蔡某乙等人发生纠缠,被告人徐某甲见状,便召集被告人王某甲、彭某、张某、蔡某甲等人,手持棒球棍等物追打徐某乙、蔡某乙、陈某乙、徐某丙等人,至上述人员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被害人蔡某乙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被害人陈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被害人徐某乙身体两处损伤,分别为轻伤一级、轻伤二级;被害人徐某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案发后,被告人徐某甲、王某甲、张某、蔡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被告人彭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徐某甲、王某甲、彭某、张某、蔡某甲对被害人蔡某乙、陈某乙、徐某乙、徐某丙进行了赔偿,上述被害人对五被告人表示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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