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扬邗刑初字第0400号(2)
四、被告人张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4日起至2016年11月3日止)。
五、被告人蔡某甲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4日起至2016年11月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朱爱军
人民陪审员 陈树宾
人民陪审员 冀 斌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周 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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