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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宝民初字第1608号
原告韩X。
被告成X。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X诉被告成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X以离婚证据不足为由,于2012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韩X以离婚证据不足,要求撤回起诉,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韩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韩X负担。
审判员 周宽明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高 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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