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刑初字第00033号(2)
2、被告人汪某供述证实:2011年3月,董某某从斯里兰卡回国,让其帮忙招收工人到斯里兰卡务工。王某明得知此情况后,便与其合作。王某明负责招收工人给董某某,其从中获取好处费。总共招收了两批工人,第一批招收30名工人与其有关;第二批招收20名工人,其只帮忙招收了鲁某甲及南洋劳务公司招收的陶峰、史步军。王某明的广宇劳务公司无劳务输出资质,工人是以旅游签证到斯里兰卡的。董某某将确认函交给其和王某明时说,工人先办理旅游签证出国,等工人到了斯里兰卡后,他给工人办理工作签证。其实际获取的好处费38600元。工人回国后,其将介绍工人出国获取的好处费25000元退给公安机关和商务局。鲁某甲的中介费,也陆续退还给他了。
3、同案人王某明供述证实:2011年1月份,其听汪某讲,他有一朋友董某某在斯里兰卡承包中铁十局的项目,需要招收工人。其就叫汪某让董某某写个委托函给自己。过了几天,汪某给其一份确认函,写明董某某委托其和汪某招收工人赴斯里兰卡从事劳务。其间还商定,其与汪某负责招收工人,工人出国的机票和签证由其来办理,董某某负责在斯里兰卡接机,安排工人工作和办理工人的工作签证。后来其和汪某开始招收工人。2011年3月份,其在广宇劳务公司里招收了30名工人,有李某、李某科、王某甲等人,工人分别来自宝应、山东、吉林等地。这些工人是通过广宇劳务公司招募出国到斯里兰卡的董某某工地务工,签证是其在北京找姓王的办理的,是办理的出国旅游签证,机票是找朱文清办理的。中国到斯里兰卡务工的工作签证由于办理不了,只能通过旅游签证才能出国到斯里兰卡。董某某说,让其先替工人办理旅游签证出国到斯里兰卡,到了斯里兰卡由他转办工作签证。办完签证后,其通过网络收到汪某发来的雇佣合同,其在上海机场将合同给工人签字,当时用工方没有签字,因董某某答应工人到了斯里兰卡后再签订合同,其就让工人带着合同到斯里兰卡给董某某签字。第一批30名工人出国去斯里兰卡后,当年3月底4月初,董某某与其联系,说招收的工人工种不配对,让其再找20名木工、瓦工,将第一批不是木工、瓦工的调换一下。到了4月份,其又招收了20名工人,其中3人是通过汪某的南洋劳务公司招收的,宝应有鲁某甲等10多人,淮安有王文豪等4、5个人。其开办的广宇劳务公司对外没有劳务输出资质。
4、证人李某科、王某甲证言证实:2011年3月,其和李某一起来到扬州广宇劳务有限公司,认识了王某明、梅某乙同、钱问健,王某明介绍去斯里兰卡务工,保底工资5000-8000元,上不封顶,合同期限两年,中介费10500元。合同上写的是中建十局,其说没有中建十局,王某明讲,说打错了,是中铁十局,还有一个中技公司。其就在乙方处签了名,但甲方没有法人签名和盖章。王某明说到上海签字。梅某乙同并将其护照收取,要带到北京办理签证。具体办理的什么签证其不清楚,后来其问海关人员,得知是旅游签证,而王某明说到了斯里兰卡转办工作签证。王某明和汪某将其送到上海,共30人。宝应有其和常万青、陆某、李某等人,其余是山东、东北、淮安的。到达斯里兰卡后是董某某接机的。到斯里兰卡后的第三天,董某某安排10多名工人到工地上,但没活干。后来求助大使馆,王某明、董某某也到大使馆的,最后是大使馆请中铁十局买的飞机票,一起回国的有15个人。在斯里兰卡,工人要求签合同,但是董某某不肯签,说做一天工拿一天工资。3月31日去的斯里兰卡,4月底回家的。其交纳的中介费是10500元。
5、证人陆某证言证实:2011年3月31日,其通过王某明去斯里兰卡董某某处务工。4月29日夜间和李某科等10人乘飞机从斯里兰卡回国。其交纳的中介费8000元。
6、证人李某证言证实:2011年3月31日,其通过王某明去斯里兰卡董某某处务工,未交中介费,因广宇劳务公司欠其钱。4月28日夜间一人乘飞机回国。
7、证人鲁某甲证言证实:其通过汪某介绍到王某明处,付给汪某13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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