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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宝刑初字第0477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熊某某,无固定职业。因本案于2014年5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江苏省宝应县看守所。
辩护人季金楼,江苏宝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某,无固定职业。因本案于2014年9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江苏省宝应县看守所。
辩护人刘喜东,江苏宝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丁,无固定职业。因本案于2014年5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2月4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并于当日由江苏省宝应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江苏省宝应县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无固定职业。因本案于2014年5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江苏省宝应县看守所。
辩护人朱凤翔,江苏宝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曾某,无固定职业,(。因本案于2014年3月14日被抓获,于次日羁押于湖北省武汉市看守所,2014年3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江苏省扬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夏苏蓉,江苏石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卢某,无固定职业。因本案于2014年3月14日被抓获,于次日羁押于湖北省武汉市看守所,2014年3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江苏省扬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郑家梅,江苏安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甲,无固定职业。因本案于2014年3月15日被抓获,并羁押于湖北省武汉市看守所,2014年3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江苏省宝应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必逊,江苏安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甲,无固定职业。因本案于2014年3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检察院以宝检诉刑诉(2014)4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某某、陈某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王某丁、陈某、曾某、卢某、陈某甲、刘某甲犯销售假药罪,于2014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百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熊某某及其辩护人季金楼,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刘喜东,被告人王某丁,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朱凤翔,被告人曾某及其辩护人夏苏蓉,被告人卢某及其辩护人郑家梅,被告人陈某甲及其辩护人王必逊,被告人刘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3年,被告人陈某某、熊某某在湖北省武汉市共同出资成立武汉顺运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运源公司),每人各占50%的股份。顺运源公司成立后,与湖北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以下简称物流公司)签订代收货款服务合同,被告人陈某某、熊某某通过物流公司替自己和客户发送假药。自2013年6月至2014年3月间,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310万余元。
2013年7月至2014年3月间,被告人熊某某为牟利,采取通过互联网、电话推销等方式,销售风湿骨痛胶囊和占20%干股的金芪降糖胶囊,销售金额分别为人民币32383元和94万余元。
2013年12月至2014年3月间,被告人陈某某为牟利,采取通过电话推销、邮寄宣传彩页广告推销等方式,销售糖尿乐胶囊和占50%股份的护胰康金芪降糖胶囊,销售金额分别为人民币62399元和63023.20元。
2013年10月至2014年3月间,被告人王某丁、陈某在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永丰街某某社区朱家亭子某号1楼仓库内,以贴标签、装盒等方式,包装降糖舒胶囊、金芪降糖胶囊、益阴消渴胶囊、地骨降糖胶囊、葛兰·活胰康胶囊、风湿骨痛胶囊。其中,被告人王某丁参与包装的销售金额为人民币193万余元,被告人陈某参与包装的销售金额为人民币165万余元。
2013年9月至2014年3月间,被告人曾某在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琴台大道北大资源首座23楼某室内,采取通过电话推销等方式,销售金芪降糖胶囊,销售金额为人民币94万余元。
2013年12月至2014年3月间,被告人卢某在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琴台大道北大资源首座20楼某室内,采取通过电话推销等方式,销售糖尿乐胶囊,销售金额为人民币62399元。
2014年2月至2014年3月间,被告人陈某甲采取通过邮寄宣传广告推销等方式,销售占50%股份的护胰康金芪胶囊,销售金额为人民币14901元。
2014年2月至同年3月间,被告人刘某甲在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张韦湾某号1楼仓库内,以贴标签、装盒等方式,包装糖尿乐胶囊,销售金额为人民币6607.80元。
经鉴定,护胰康金芪降糖胶囊、糖尿乐胶囊、金芪降糖胶囊、降糖舒胶囊、益阴消渴胶囊、地骨降糖胶囊、葛兰·活胰康胶囊均按假药论;风湿骨痛胶囊为假药。
公诉机关对指控上述事实列举的证据有:1、江苏省宝应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刘某乙、谢某、彭某甲等人证言;3、被害人黄某乙、靳某甲、孙某等人陈述;4、被告人熊某某、陈某某、王某丁、陈某、曾某、卢某、陈某甲、刘某甲供述和辩解;5、江苏省宝应县公安局制作的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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