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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宝刑初字第0477号(6)
27、证人蔡某证言证实:其系物流公司营销员,负责无代收货款业务,而代收货款业务由钟某负责。其主要同顺运源公司谢某进行无代收货款业务的对账,一共是34万多元。其公司与顺运源公司从2013年6月至2014年3月开展业务。
28、证人钟某证言证实:其系物流公司会计。无代收货款业务由蔡某同顺运源公司对接,代收货款业务由其和顺运源公司对接。顺运源公司通过其公司发送EMS包裹,其公司代收的货款由国家邮政局扣除相应费用后再由其公司结算给顺运源公司。对方一开始的收款账户为陈某某,2013年12月19日改为王某丁。其公司结算给对方的代收货款一共是12381073.18元。
29、证人王某乙证言证实:其系顺运源公司住所地的房主,其没有将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某某怡和苑某栋某单元某层某室的房子租给唐恒恒(顺运源公司法定代表人)开办公司。
30、证人陈某乙证言证实:其系陈某父亲。2013年5月,其将购买的半成品药卖给熊某某和陈某某,他们将半成品药包装成药品后进行销售,陈某、王某丁和张辉在朱家亭仓库包装。
31、证人刘某己证言证实:其系陈某某妻子。陈某某成立公司时其在广州做生意。2013年8月左右,陈某某叫其办理一张银行卡给他,11月份,其知道他做假药生意,还帮助他与卢某等人到曾某的工作地点学习销售,几天后其离开了。假药由陈某某、卢某等人包装。
32、扬州市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鉴定意见证实:金芪降糖胶囊、糖尿乐胶囊、葛兰·活胰康胶囊、降糖舒胶囊均检验出不应检出的格列本脲、盐酸苯乙双胍等成份。
33、宝应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复函及其附件证实:护胰康·金芪降糖胶囊、糖尿乐胶囊、金芪降糖胶囊、降糖舒胶囊、益阴消渴胶囊、地骨降糖胶囊、葛兰·活胰康胶囊均按假药论;风湿骨痛胶囊为假药。
34、现场笔录证实:陈某甲辨认在东风投揽部的37件EMS系退投包裹,以及辨认某某社区21栋2单元某室(谢某等人面单打印点)扣押的包裹。
35、辨认笔录证实:(1)湛某辨认承租者陈某某;(2)陈某辨认顺运达公司另一位老板是王某某,还有张辉的情况;(3)谢某辨认陈某某、熊某某(“建哥”)和陈文学(“学哥”);谢某辨认王某某和张辉;刘某戊辨认陈某某、熊某某、漆某、谢某和邹某;邹某辨认陈某某、熊某某和陈文学;曾某辨认陈文学和熊某某;黄某甲辨认陈某某和熊某某;王某甲辨认陈某某、熊某某、漆某、谢某、邹某和张蓉;雷某辨认陈某某、熊某某、漆某、谢某、邹某;(4)陈某某、刘某甲、熊某某辨认相关人员。
36、搜查笔录及扣押清单及扣押的便签、值日表、收据等书证、搜查照片证实:(1)对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琴台大道北大资源首座20楼某室及23楼某室、武汉市汉阳区张韦湾某号1楼、某某社区21栋2单元某室(谢某等人的面单打印点)进行搜查,涉案物品电脑等物被依法扣押;(2)对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永丰街道某某社区朱家亭子某号1楼(王某丁、陈某包装假药地点)进行搜查,涉案物品被依法扣押;(3)对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郭茨口苹果甸1栋12楼某室(王某丁、陈某暂住地)进行搜查,涉案物品被依法扣押;(4)对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郭茨口苹果甸1栋10楼某室(熊某某暂住地)进行搜查情,涉案物品被依法扣押;(5)对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玫瑰街美味故事停车场内停放的鄂A×××××面包车进行搜查,涉案书证被依法扣押;(6)扣押熊某某人民币585475元,扣押陈某某人民币370000元。
37、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证实:在顺运源公司邮寄EMS快递包裹的退投件及退投清单等。
38、湖北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出具的客户“顺运源”划款记录及收款账号证实:物流公司自2013年7月9日至2014年5月14日办理代收货款业务,先将款划到陈某某账户(账号62×××43),然后又将款划到王某丁(自2013年12月19日启用)账户(账号62×××95),代收货款12381073.18元,邮费352425.40元,其他30元;从2013年6月至2014年3月办理无代收货款业务邮费348636元。
39、物流公司与顺运源公司签订的快递服务合同等书证证实:物流公司与顺运源公司发生快递服务业务。
40、卢某手机联系刘某甲发货照片、卢某笔记本记录内容照片、卢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2013年11月2日)、公司制度及工资待遇单、糖尿乐胶囊宣传彩页、曾某在赶集网上发布的招工信息、顺运源公司在58同城网上发布的招聘信息、曾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证实:本案实施销售假药的地点、方式及参与人员工资待遇等情况。
41、拍摄于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某某怡和苑405栋2单元4层2室(房主王某乙)照片证实:顺运源公司住所地。
42、从北大资源首座20楼某室和23楼某室搜查扣押的笔记本内容证实:销售假药的流程等情况及曾某对员工的要求。
43、谢某提供的公司与客户结算明细证实:客户通过顺运源公司发货的结算款情况,即顺运源公司会计谢某通过核算后形成货款结算明细,再将货款支付给客户。具体是:(1)客户代号为513的药品销售金额785626.47元;(2)客户代号为A516的药品销售金额1127926.38元;(3)客户代号为A512的药品销售金额元91474元;(4)客户代号为A519的药品销售金额947116.58元;(5)客户代号为27的药品销售金额元32382.98元;(6)客户代号为525的药品销售金额元63023.20元;(7)客户代号为A28的药品销售金额元62399元,合计:3109948.6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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