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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刑初字第00028号(3)
1、被害人李某陈述证实:2011年12月8日22时50分左右,其与初某某驾驶车号牌为蒙G×××××大货车从常熟到长春去运货,行至京沪高速公路宝应县氾水服务区向北约50米左右停车检查车辆,初某某下车查看,其在护栏边解小便。当其准备上车时发现有人在其车内翻东西,便大喊道“干什么的?”,那个人立即从车上冲出向西逃跑。其从车上拿了一根铁棒追赶,到西边农田时追上那个人。那人从田里捡起一根木棍要打其,举起时被其用铁棒打断。那个人被打倒在地,喊了两声。从田里又来了两个人,其看见二人手上拿着棍子,害怕吃亏便返回。回到车上,发现其一件衣服及放在衣服里的13900元被偷。
2、证人初某某证言证实:2011年12月8日22时许,其与李某驾驶车号牌为蒙G×××××货车行驶在京沪高速公路上。到氾水服务区向北约50米处时停车,其下车检查车辆,李某去解小便。听到李某喊干什么的,其过去看到有一男子从车上窜出来向西跑,李某就拿一根棍子向西追去。过了一会儿,李某返回,发现他一件夹克衫衣服及衣服里现金13900元不见。
3、证人何某证言证实:2011年12月份的一天,其在老家时,何某满打电话约其到江苏“干活”(即盗窃)。后其与何某满来到江苏省宝应,并与何某某汇合。12月8日晚8时许,其与何某某、何某满躲在京沪高速公路宝应县氾水服务区北边出口处的农田里等待时机,何某某、何某满还在附近找来二根木棍防止被人发现时对抗用。当晚10时许,一辆大货车在高速公路边停下、有人下车解小便,其见机进入一货车驾驶室偷一件外套。驾驶员发现,对其大吼一声,其拿着衣服向西跑到农田里。驾驶员追过来,其防止被驾驶员追赶、被抓到公安机关,便放下衣服,从田里捡起一根木棒来反抗驾驶员。当其刚举起木棒时,被驾驶员手拿的铁棒打断,其边跑边喊何某某、何某满过来。何某某、何某满手持木棍过来后,驾驶员见状害怕便跑回去。其便捡起偷来的衣服,与何某某、何某满一起离开。之后,其从衣服口袋里发现有一叠钱,经清点共13800元,扣除路上费用后被其三人均分。何某证言还证实:其被被害人追赶而逃跑过程中丢失了一只蓝牙耳机。
4、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发破案经过及抓获经过情况、网上追逃登记表、罪犯移送花名册、提解通知书证实:本案系被害人报案后公安机关予以立案侦查及将被告人何某某、何某满和何某列为网上逃犯及归案事实,其中网上追逃登记表记载被告人何某某于2011年12月7日20时许入住江苏省无锡市某旅馆、次日10时许退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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