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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刑初字第00031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宗某(绰号“奥特曼”),无业。被告人宗某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5年9月28日被宝应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于2008年11月20日释放。现因本案于2014年6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由宝应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吕某,个体经营户。被告人吕某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3年6月6日被宝应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0年1月27日被宝应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现因本案于2014年7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由宝应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许某,无业。因本案于2014年8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由宝应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马某(绰号“二马”),无业。因本案于2014年9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由宝应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苗某(绰号“二乔”),无业。被告人苗某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8年3月18日被宝应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现因本案于2014年6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由宝应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绰号“大肌肉”),宝应县安宜镇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队工作人员。因本案于2014年8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由宝应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侯某(绰号“小猴子”),无业。因本案于2014年6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由宝应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卢某(绰号“马达”),无业。因本案于2014年11月12日由宝应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检察院以宝检诉刑诉(2014)5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宗某、吕某、许某、马某、苗某、李某甲、侯某、卢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汤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宗某、吕某、许某、马某、苗某、李某甲、侯某、卢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4月10日左右的某日19时许至次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宗某、吕某与邓小燕(另案处理)以营利为目的,组织被告人许某、马某、苗某、李某甲、侯某、卢某等人在宝应县山阳镇顺河村新堤组25号姜某家中,使用麻将等工具开设赌场,召集翟某、宋某、沈某甲等多人以“二八杠”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取“水子钱”,合计抽头渔利人民币10万余元。其中,被告人苗某等人负责抽取“水子钱”,被告人许某、李某甲负责在赌场内维持秩序,被告人马某等人负责在场外望风,被告人侯某、卢某负责开车接送参赌人员。赌博结束后,被告人许某、马某、苗某、侯某、卢某各获得人民币500元的好处费,被告人李某甲获得人民币300元的好处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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