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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刑初字第00077号(2)
被告人汤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2日起至2018年3月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华道洪
代理审判员 于梦游
人民陪审员 俞宝林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于 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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