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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刑初字第00079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
被告人颜某。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检察院以宝检诉刑诉(2015)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颜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汤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颜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4月10日左右的某日19时许至次日4时许,宗宏平(已判决)、吕亚(已判决)与邓小燕(已判决)以营利为目的,组织被告人王某、颜某及许洪斌(已判决)、马玉俊(已判决)、苗寿春(已判决)、李树军(已判决)、侯园园(已判决)、卢广良(已判决)在宝应县山阳镇顺河村新堤组25号姜秀兰家中,使用麻将等工具开设赌场,召集翟桂阳、宋长虹、沈军等多人以“二八杠”等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取“水子钱”,合计抽头渔利人民币10万余元。其中,苗寿春负责抽取“水子钱”,许洪斌、李树军负责在赌场内维持秩序,马玉俊和被告人王某、颜某负责在场外望风,侯园园、卢广良负责开车接送参赌人员。赌博结束后,许洪斌、马玉俊、苗寿春、侯园园、卢广良各获得人民币500元的好处费,李树军及被告人王某各获得人民币300元的好处费,被告人颜某获得人民币200元的好处费。
本案系参赌人员报案,并经公安机关侦查而案发。被告人王某、颜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向公安机关退出各自非法所得。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颜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王某、颜某供述,同案人宗宏平、吕亚、马玉俊、许洪斌、李树军、侯园园、卢广良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受案登记表,发案经过及抓获经过说明,情况说明,电话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颜某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王某、颜某与宗宏平、吕亚、邓小燕等人共同故意犯罪,且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均是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颜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颜某均退出了非法所得,均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某、颜某具有上述法定从轻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均可给予其一定的缓刑考验期限。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颜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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