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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宝刑初字第0335号(2)
一、被告人孙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4日起至2017年3月3日止。)
二、对被告人孙某退出的涉案赃款人民币九万元(现扣押于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检察院)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华道洪
代理审判员  鲁阳东
人民陪审员  俞宝林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袁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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