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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仪刑初字第0426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涂某,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3年11月8日被仪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仪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1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某,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9月1日被仪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1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以仪检诉刑诉(2014)4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涂某、朱某犯赌博罪,于2014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秦秀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涂某、朱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至11月间,被告人涂某、朱某以营利为目的,单独或者共同召集夏某、谷某、陈某、陈某、丁某某、张某某、钱某等人,在本市市区以麻将、扑克牌为赌博工具,以“斗牛”、“花八”等赌博方式聚众赌博15次。其中,被告人涂某聚众赌博11次,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48000余元;被告人朱某聚众赌博7次,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43000余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3年4月上旬某日,被告人涂某以营利为目的,召集陈某、钱某、张某某、夏某等人,在本市中源商贸城一棋牌室内,以麻将为工具,以“斗牛”的方式赌博,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3000余元。
2、2013年4月中旬某日,被告人涂某以营利为目的,召集钱某、张某某、夏某、孙某等人,在本市中源商贸城一棋牌室内以麻将为工具,以“斗牛”的方式赌博,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3000余元。
3、2013年4月下旬某日,被告人涂某以营利为目的,召集陈龚、钱某、张某某、夏某等人,在本市东园南路夏某租住的房屋内,以麻将为工具,以“斗牛”的方式赌博,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2000元。
4、2013年5月中旬某日,被告人涂某以营利为目的,召集陈龚、钱某、张某某、夏某等人,在本市东园南路夏某租住的房屋内,以麻将为工具,以“斗牛”的方式赌博,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2000元。
5、2013年5月中旬某日,被告人涂某、朱某以营利为目的,召集赵凯、钱某、张某某、夏某等人,先后在本市东园北路王某某家中、东园南路夏某租住的房屋内,以麻将为工具,以“斗牛”的方式赌博,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7000元,其中被告人涂某非法获利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朱某非法获利人民币4000元。
6、2013年6月中旬某日,被告人涂某、朱某以营利为目的,召集陈某、钱某、赵凯、夏某等人,在本市大庆路某宾馆一客房内,以麻将为工具,以“斗牛”的方式赌博,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6000元,被告人涂某、朱某各非法获利人民币3000元。
7、2013年7月中旬某日,被告人朱某以营利为目的,召集陈龚、沈兵、孙某、赵凯、宋宝彬等人,在本市大庆路某宾馆一房间内以麻将为工具,以“推倒胡”的方式赌博,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8000元。
8、2013年8月下旬某日,被告人涂某、朱某以营利为目的,召集陈某、钱某、赵凯、夏某等人,在本市东园南路夏某租住的房屋内,以麻将为工具,以“斗牛”的方式赌博,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4000元,其中被告人涂某、朱某各非法获利人民币2000元。
9、2013年8月某日晚至次日凌晨7时,被告人朱某以营利为目的,召集陈某、杜某某、赵某、宋某等人,在本市市场巷刘某某家,先后以麻将、扑克牌为工具,分别以“推倒胡”、“三打一”的方式赌博,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6000元。
10、2013年8月某日晚至次日凌晨7时,被告人朱某以营利为目的,召集陈某、杜某某、赵某、宋某等人,在本市市场巷刘某某家,先后以麻将、扑克牌为工具,分别以“推倒胡”、“三打一”的方式赌博,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6000元。
11、2013年8月某日晚至次日凌晨7时,被告人朱某以营利为目的,召集陈某、杜某某、赵某、宋某等人,在本市市场巷刘某某家,先后以麻将、扑克牌为工具,分别以“推倒胡”、“三打一”的方式赌博,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6000元。
12、2013年9月下旬某日,被告人涂某以营利为目的,召集夏某、谷某、丁某某、陈某等人,在本市鼓楼东路某茶楼一包间内,以扑克牌为工具,以“花八”的方式赌博,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6000元。
13、2013年10月中下旬某日,被告人涂某以营利为目的,召集夏某、钱某、孙某、陈某等人,在本市真州镇长江村同心组钱某家中,以扑克牌为工具,以“花八”的方式赌博,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8000元。
14、2013年10月下旬某日,被告人涂某以营利为目的,召集夏某、钱某、孙某、陈某等人,在本市真州镇长江村同心组钱某家中,以扑克牌为工具,以“花八”的方式赌博,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5000元。
15、2013年11月7日晚,被告人涂某以营利为目的,召集夏某、谷某、丁某某、陈某等人,在本市石碑路天地嘉园高某某家的阁楼内,以扑克牌为工具,以“花八”的方式赌博,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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