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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仪刑初字第0006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某,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23日被仪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仪征市看守所。
被告人杜某某,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23日被仪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仪征市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20日被仪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仪征市看守所。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以仪检诉刑诉(2014)4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杜某某、刘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纪钧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某、杜某某、刘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6月至8月间,被告人吴某某、杜某某、刘某时分时合,先后在本市新城镇、新集镇、十二圩办事处、刘集镇、大仪镇、陈集镇及扬州市邗江区汊河镇等地,入户盗窃24起,窃得手机、金耳环等物及现金计人民币41803元,其中,被告人吴某某参与作案23起,所窃财物计价值人民币35357元;被告人杜某某参与作案16起,所窃财物计价值人民币18262元;被告人刘某参与作案8起,所窃财物计价值人民币23541元。为证明其指控成立,公诉机关举出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杜某某、刘某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均已构成盗窃罪,并认为被告人杜某某、刘某在所参与的共同犯罪中均系主犯,被告人吴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被告人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建议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表示无异议,被告人吴某某、杜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提出异议,辩解其未参与实施盗窃。被告人杜某某还提出其于2014年8月22日18时21分至22时5分在侦查机关所作供述系被公安机关殴打等刑讯逼供后交代的,其所作有罪供述不能采信。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至8月间,被告人吴某某、杜某某、刘某时分时合,先后在本市新城镇、新集镇、十二圩办事处、刘集镇、大仪镇、陈集镇及扬州市邗江区汊河镇等地,采用翻墙入院、踹门入室等手段,入户盗窃24起,窃得现金、手机、金耳环、烟酒等款物计人民币41803元,其中,被告人吴某某参与作案23起,所窃款物计价值人民币35357元,在共同犯罪中主要负责望风;被告人杜某某参与作案16起,所窃款物计价值人民币18262元;被告人刘某参与作案8起,所窃款物计价值人民币23541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4年6月19日下午,被告人吴某某骑摩托车搭载被告人刘某至本市新城镇某号,由被告人刘某采用翻墙入院、踹门入室的手段进入被害人丁某家中,窃得现金人民币4000元。
2、2014年7月3日下午,被告人吴某某骑摩托车搭载被告人刘某至本市新集镇某号,由被告人刘某采用翻墙入院、踹门入室的手段进入被害人李某家中,窃得现金人民币5000元;
3、2014年7月29日下午,被告人吴某某骑摩托车搭载被告人刘某至本市十二圩办事处某号,由被告人刘某采用翻墙入院、踹门入室的手段进入被害人王某家,窃得现金人民币3000元。
4-6、2014年7月30日下午,被告人吴某某骑摩托车搭载被告人刘某至本市新集镇某号,由被告人刘某采用翻墙入院、踹门入室的手段进入被害人万某家,窃得现金人民币900元;同日下午,被告人吴某某骑摩托车搭载被告人刘某至该村和平组某号,由被告人刘某采用踹门入室的手段进入被害人陈某某家,窃得(硬)中华牌香烟1包,价值人民币45元;同日下午,被告人吴某某骑摩托车搭载被告人刘某至本市新城镇某号,由被告人刘某采用翻墙入院、踹门入室的手段进入被害人戴某家,窃得现金人民币550元、手机1部。
7、2014年8月2日下午,被告人刘某在本市刘集镇某号,采用翻墙入院、踹门入室的手段进入被害人李某某家,窃得现金人民币3000元、佳能EOS600D单反相机1部、(硬)中华牌香烟1包、(软)玉溪牌香烟1包,共计价值人民币6446元。
8-11、2014年8月3日下午,被告人吴某某骑摩托车搭载被告人杜某某至本市刘集镇某号,由被告人杜某某采用砸锁入院、踹门入室的手段进入被害人张某家,未窃得财物;同日下午,被告人吴某某骑摩托车搭载被告人杜某某至本市大仪镇某号,由被告人杜某某采用翻墙入院、推门入室的手段进入陈某家,未窃得财物;同日下午,被告人吴某某骑摩托车搭载被告人杜某某至本市大仪镇某号,由被告人杜某某采用翻铁门入院、翻窗入室的手段进入被害人陆某家,窃得42°洋河(海之蓝)白酒1瓶,价值人民币125元;同日下午,被告人吴某某骑摩托车搭载被告人杜某某至本市大仪镇某号,由被告人吴某某采用翻墙入院、踹门入室的手段进入被害人时某家,窃得南京牌(硬特醇)香烟9包,共计价值人民币9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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