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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仪刑初字第0358号(2)
对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本院依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分别认定为:
1、二原告人主张医疗费395.23元。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均无意见,且有相关医疗费发票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2、二原告人主张交通费3000元、误工费及其他费用10000元,太平财保大连分公司认为交通费应有票据支持,误工费过高,认可处理事故3人7天对应误工标准计算。本院认为,交通费、误工费应以被害人家属的实际花费为依据,结合当地的生活水平,本院认为处理事故人员的相关花费以3000元为宜。
3、二原告人主张丧葬费25639.5元,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无意见,二原告人该主张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4、二原告人主张死亡赔偿金650760元,因被害人张某丙生前系仪征市真州幼儿园儿童,其标准应参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本院认定死亡赔偿金650760元。
5、二原告人主张精神抚慰金50000元。太平财保大连分公司认为于某触犯刑事犯罪,该费用不予认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太平财保大连分公司的抗辩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以上费用共计人民币679794.73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首先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故太平财保大连分公司应当在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的责任限额
122000元范围内(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财产损害赔偿限额2000元)对二原告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有不足的部分,由于某承担。因肇事车辆投保有商业三者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同时投保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应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对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太平财保大连分公司提出于某的行为构成逃逸,且于某在投保后缴纳了保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其公司符合商业三者险中免责条款的规定,无需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被害人损失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商业三者险条款系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根据法律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根据太平财保大连分公司提供的机动车保险投保单、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于某的缴费凭证,可以证明被告人于某在太平财保大连分公司为肇事车辆购买了不计免赔的50万元商业三者险,但其本人未在机动车保险投保单投保人处签字或捺印。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太平财保大连分公司未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于某注意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故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太平财保大连分公司不能在商业三者险中免除赔偿责任。对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太平财保大连分公司认为于某缴纳保费即视为对保险合同内容及条款和责任免除条款均认可的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的规定,投保人已经缴纳保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或者盖章行为的追认。本案中的机动车保险投保单处无投保人即于某的签字或捺印,故不存在于某的追认行为。因此太平财保大连分公司的上述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该公司仍应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对二原告人承担赔偿责任。
故被告太平财保大连分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二原告人110395.23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395.23元+死亡赔偿限额110000元),被告人于某应赔偿二原告人
569399.5元(679794.73元-110395.23元),因肇事车辆在太平财保大连分公司投保了不计免赔的50万元商业三者险,故应由太平财保大连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二原告人500000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甲、王某人民币计610395.23元。[赔偿款汇入仪征市人民法院账号,户名:仪征市非税收入管理处,账号:11×××36,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仪征营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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