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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仪刑初字第0358号(3)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达朝
审 判 员  刘新荣
人民陪审员  王 非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吴正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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