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仪刑初字第0366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蒋某某,因涉嫌犯盗掘古墓葬罪,于2014年2月11日被仪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仪征市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犯盗掘古墓葬罪,于2014年4月14日被仪征市公安局押回重审。现羁押于仪征市看守所。
被告人任某,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12月16日被仪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4年9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以仪检诉刑诉(2014)3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某某、王某某犯盗掘古墓葬罪,被告人任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秦秀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某某、王某某、任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1、2012年4月至11月间,被告人蒋某某、王某某与同案人赵某某、任某礼等人,在本市刘集镇联云村、新城镇林果村、官胜村、新集镇庙山村等地,采用探墓、锹挖的手段盗掘古墓葬12起,其中被告人蒋某某参与盗掘古墓葬12起,被告人王某某参与盗掘古墓葬3起。2、2012年8月至11月间,被告人任某在明知蒋某某、任某礼等人所销售的文物系赃物的情况下,仍先后2次分别以人民币53000元和人民币6000元的价格予以收购。为证明其指控成立,公诉机关举出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蒋某某、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盗掘古墓葬罪,被告人任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建议依法判处。
被告人蒋某某、任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表示无异议。被告人王某某辩解其未参与盗掘古墓葬。
经审理查明:
一、盗掘古墓葬
2012年4月至11月间,被告人蒋某某、王某某与同案人赵某某、任某礼(均已判决)等人在本市刘集镇联云村、新城镇林果村、官胜村、新集镇庙山村等地,采用探墓、锹挖的手段盗掘古墓葬12起,其中被告人蒋某某参与盗掘古墓葬12起,被告人王某某参与盗掘古墓葬3起。具体分述如下:
1、2012年8月某日夜,被告人蒋某某、王某某与同案人赵某某、任某礼等人在本市刘集镇联云村某茶田内,采用探墓、锹挖的手段盗掘古墓葬1座(经扬州市文物局勘测后编号为M15),窃得釉陶罐、星云铜镜等文物。
2、2012年8、9月某日夜,被告人蒋某某、王某某与同案人赵某某在本市刘集镇某茶田内,采用探墓、锹挖的手段盗掘古墓葬1座(经扬州市文物局勘测后编号为M16)。
3、2012年10、11月某日夜,被告人蒋某某、王某某与同案人赵某某、任某礼等人在本市新集镇庙山村邱某某家农田内,采用探墓、锹挖的手段盗掘古墓葬1座。
上述第1-3起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出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同案人赵某某供述、辨认笔录证实,自2012年3月始,其与蒋某某、王某某、任某礼等人在仪征挖掘汉代古墓葬,盗取陶罐、铜镜、铁剑等文物并予以销赃。2012年8、9月某日晚,其与王某某、任某礼、蒋某某在刘集镇某茶田内盗掘了编号为M15的古墓葬1座,窃得七八个陶罐和一面直径16cm左右的铜镜,后任某礼将陶罐销赃给了任某,蒋某某将铜镜也销赃给了任某,赃款被四人分掉了。之后某日晚,其与王某某、任某礼、蒋某某在编号为M15的古墓葬附近又挖掘了编号为M16的古墓葬1座,但古墓内的陶罐碎掉了,后将土填上并离开。大概2012年10月某日晚,其与蒋某某、任某礼、王某某在新集镇庙山村邱某某家农田内盗掘古墓葬1座,但因陶罐均已破碎,便将墓坑填平并离开。
(2)同案人任某礼供述、辨认笔录证实,2011年,其与赵某某、蒋某某、王某某认识,因为赵某某懂探墓技术,其与蒋某某、王某某便跟着赵某某在仪征市刘集镇、新城镇等地盗掘汉代古墓,并将所窃文物销赃牟利。2012年8月某日晚,其与赵某某、蒋某某、王某某在刘集镇某茶田内盗掘了编号为M15的古墓葬1座,窃得七个陶罐和一面直径16cm左右的铜镜,后其联系任某,将七个陶罐以人民币4000元的价格卖给任某,铜镜被蒋某某卖掉了,所得赃款被四人平分。2012年农历八月左右某日晚,其与王某某、赵某某、蒋某某在赵某某租赁房屋附近即新集镇庙山村下凹组邱某某家农田内盗掘古墓葬1座,古墓内的陶罐没有完好的,其四人便用土将墓坑填上并离开。
(3)被告人蒋某某供述、辨认笔录证实,2012年开始,其与赵某某、王某某、任某礼在仪征一起挖掘古墓,2012年8月某日,赵某某在刘集镇某茶田内找到编号为M15的古墓葬1座,并约其与王某某、任某礼在晚上去挖掘,后其与赵某某、王某某、任某礼在该古墓内窃得七八个陶罐和一面直径16cm左右的铜镜,王某某和任某礼联系任某到扬州并将陶罐卖给任某,后其又将铜镜卖给任某,所得赃款四人平分。2012年上半年某日晚,赵某某喊其与王某某、任某礼一起到刘集镇某茶田内盗掘古墓(编号为M16),后将该古墓挖开,发现里面的陶罐都已破碎,于是几人把墓坑填平并离开。2012年10月某日晚,其与赵某某、王某某、任某礼在赵某某住处附近即新集镇庙山村邱某某家农田内盗掘古墓葬1座,挖开古墓后发现里面的陶罐没有完整的,后来几人又将墓坑填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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