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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仪刑初字第0438号(2)
1、2013年8月某日下午至晚上,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在扬州市邗江区蒋王街道悦来村王某丁家及被告人王某甲位于扬州市邗江区蒋王街道悦来村家中开设赌场1次,抽头计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秦某甲、王某丁为赌场站岗放哨,分别非法获利人民币300元。
2、2013年8月某日下午,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在扬州市邗江区蒋王街道悦来村王某壬家开设赌场1次,抽头计人民币15000元。被告人秦某甲、王某丁、李某甲为赌场站岗放哨,分别非法获利人民币300元、200元、200元。
3、2013年8月某日下午,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在扬州市邗江区杨庙镇沿山河村秦某甲家开设赌场1次,抽头计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王某丁负责管理赌博资金,非法获利人民币200元;被告人蒋某、秦某甲为赌场接送人员、站岗放哨,分别非法获利人民币300元。
4、2013年9月某日下午,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在扬州市邗江区新盛街道李某乙家开设赌场1次,抽头计人民币3600元。
5、2013年9月某日下午,被告人王某甲在扬州市邗江区杨庙镇沿山河村秦某甲家开设赌场1次,抽头计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王某丁负责管理赌博资金,非法获利人民币200元;被告人蒋某、王某戊、秦某甲、李某甲为赌场接送人员、站岗放哨,分别非法获利人民币200元。
6、2013年9月某日下午,被告人王某甲在扬州市邗江区蒋王街道四联村赵某宏家开设赌场1次,抽头计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秦某乙负责抽头,非法获利人民币600元;被告人王某戊、杨某、蒋某、秦某甲、王某己、李某甲为赌场站岗放哨,分别非法获利人民币600元、400元、400元、400元、300元、200元;被告人鄂某为赌场提供、装卸赌桌、站岗放哨,非法获利人民币600元。
7、2013年9月某日下午,被告人王某甲在扬州市邗江区新盛街道裴某家中开设赌场1次,抽头计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秦某乙负责抽头,非法获利人民币600元;被告人王某丁负责管理赌博资金,非法获利人民币200元;被告人杨某、王某戊、王某己、秦某甲、徐某、李某甲为赌场站岗放哨,分别非法获利人民币400元、400元、300元、300元、300元、200元。
8、2013年9月某日下午至晚上,被告人王某甲在扬州市邗江区新盛街道裴某家及扬州市邗江区杨庙镇扬州市某公司开设赌场1次,抽头计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秦某乙负责抽头,非法获利人民币600元;被告人王某丁负责管理赌博资金,非法获利人民币200元;被告人蒋某、秦某甲、杨某、王某戊为赌场接送人员、站岗放哨,分别非法获利人民币500元、500元、400元、400元。
9、2013年11月某日下午,被告人严某在扬州市邗江区新盛街道裴某家开设赌场1次,抽头计人民币42800元。被告人蒋某负责抽头,非法获利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王某丁负责管理赌博资金,非法获利人民币200元;被告人杨某、徐某为赌场站岗放哨,分别非法获利人民币400元、300元。
10、2013年9月某日下午,被告人王某甲在本市新集镇方桥村王某辛家开设赌场1次,抽头计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秦某乙负责抽头,非法获利人民币600元;被告人王某丁负责管理赌博资金,非法获利人民币200元;被告人秦某甲、王某戊为赌场接送人员、站岗放哨,分别非法获利人民币500元、200元。
11、2013年9月某日下午,被告人王某甲在本市新集镇方桥村王某辛家开设赌场1次,抽头计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秦某乙负责抽头,非法获利人民币600元;被告人秦某甲、杨某、蒋某、王某戊、李某甲为赌场站岗放哨,分别非法获利人民币500元、400元、400元、200元、200元。
12、2013年9月某日下午,被告人王某甲在本市新集镇方桥村洪某名家开设赌场1次,抽头计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秦某乙负责抽头,非法获利人民币600元;被告人王某丁负责管理赌博资金,非法获利人民币200元;被告人王某戊、秦某甲、蒋某、李某甲为赌场站岗放哨,分别非法获利人民币600元、500元、400元、200元。
13、2013年9月某日下午,被告人王某甲在本市新集镇方桥村李某兰家开设赌场1次,抽头计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秦某乙负责抽头,非法获利人民币600元;被告人王某丁负责管理赌博资金,非法获利人民币200元;被告人王某戊、秦某甲、徐某、蒋某、鄂某、李某甲为赌场接送人员、站岗放哨,分别非法获利人民币700元、600元、500元、400元、200元、200元;被告人杨某为赌场站岗放哨,未获利。
14、2013年9月某日下午,被告人王某甲在本市新集镇方桥村李某兰家开设赌场1次,抽头计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秦某乙负责抽头,非法获利人民币600元;被告人王某丁负责管理赌博资金,非法获利人民币200元;被告人王某戊、秦某甲、杨某、蒋某、徐某、李某甲为赌场接送人员、站岗放哨,分别非法获利人民币700元、500元、400元、400元、300元、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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