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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仪刑初字第0411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3年8月3日被仪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4年10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俞某,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3年8月6日被仪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4年10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以仪检诉刑诉(2014)4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俞某犯赌博罪,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俞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4月至7月间,被告人王某、俞某以营利为目的,先后多次召集丁某、孙某某、杨某、马某、陈某某、徐某某等人在仪征市大仪镇街道天扬路、仪征市解放西路、仪征市陈集镇丁桥村等地,以扑克牌“诈金花”等赌博方式进行赌博33次,共计抽头渔利人民币224800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3年4月中上旬某日下午至当日晚,被告人王某召集丁某、杨某、徐某某等人在本市大仪镇街道天扬路其家中赌博1次,抽头计人民币4600元。
2、2013年4月中旬某日晚,被告人王某、俞某召集丁某、杨某、马某、徐某某等人在王某家中赌博1次,抽头计人民币5000元。
3、2013年4月中旬某日晚,被告人王某、俞某召集杨某、马某、徐某某、陈某某等人在王某家中赌博1次,抽头计人民币5000元。
4、2013年4月中旬某日下午,被告人王某、俞某召集丁某、杨某、马某、陈某某等人在王某家中赌博1次,抽头计人民币6000元。
5、2013年4月中下旬某日晚,被告人王某、俞某召集丁某、杨某、马某、孙某某、徐某芳等人在王某家中赌博1次,抽头计人民币6000元。
6、2013年4月中下旬某日下午,被告人王某、俞某召集丁某、孙某某、徐某某、陈某某等人在本市大仪镇大巷村魏某某家中赌博1次,抽头计人民币4800元。
7、2013年4月中下旬某日晚,被告人王某、俞某召集丁某、杨某、陈某某、马某等人在本市解放西路徐某芳家中赌博1次,抽头计人民币6000元。
8、2013年4月中下旬某日下午,被告人王某、俞某召集丁某、杨某、马某、徐某某等人在徐某芳家中赌博1次,抽头计人民币6000元。
9、2013年4月下旬某日下午,被告人王某、俞某召集丁某、杨某、孙某某、陈某某、徐某芳等人在王某家中赌博1次,抽头计人民币6000元;同日晚,被告人王某、俞某继续召集丁某、孙某某、马某、张某某等人赌博1次,抽头计人民币6000元。
10、2013年4月下旬某日下午,被告人王某、俞某召集丁某、杨某、孙某某、马某、陈某某等人在王某家中赌博1次,抽头计人民币6000元。
11、2013年4月下旬某日晚,被告人王某、俞某召集丁某、杨某、孙某某、马某四人在王某家中赌博1次,抽头计人民币4800元。
12、2013年4月下旬某日下午,被告人王某、俞某召集丁某、杨某、马某、徐某某、杨某等人在王某家中赌博1次,抽头计人民币6000元;同日晚,被告人王某、俞某召集丁某、孙某某、马某、徐某某、杨某等人在本市陈集镇丁桥村陆某某家中赌博1次,抽头计人民币4800元。
13、2013年4月下旬某日晚,被告人王某、俞某召集丁某、杨某、陈某某、徐某某等人在徐某芳家中赌博1次,抽头计人民币6000元;同日晚,被告人王某、俞某继续召集杨某、孙某某、徐某某、陈某某、张某某赌博1次,抽头计人民币6000元。
14、2013年4月下旬某日晚,被告人王某、俞某召集丁某、马某、陈某某、徐某芳等人在徐某芳家中赌博1次,抽头计人民币6000元;同日晚,被告人王某、俞某继续召集丁某、孙某某、陈某某、俞某、张某某赌博1次,抽头计人民币6000元。
15、2013年4月下旬某日晚,被告人王某、俞某召集丁某、孙某某、杨某、马某、徐某芳等人在仪征市陈集镇丁桥村俞某家中赌博1次,抽头计人民币6000元。
16、2013年4、5月间某日晚,被告人王某、俞某召集丁某、孙某某、杨某、马某、张某某等人在俞某家中赌博1次,抽头计人民币6000元。
17、2013年4、5月间某日晚,被告人王某、俞某召集丁某、孙某某、杨某、马某、徐某芳等人在陆某某家中赌博1次,抽头计人民币6000元。
18、2013年4月底某日晚,被告人王某、俞某召集丁某、孙某某、杨某、陈某某、徐某某等人在徐某芳家中赌博1次,抽头计人民币6000元。
19、2013年5月初某日下午,被告人王某、俞某召集丁某、杨某、孙某某、陈某某、徐某某等人在徐某芳家中赌博1次,抽头计人民币6000元。
20、2013年5月初某日下午,被告人王某、俞某召集杨某、孙某某、马某、徐某某四人在俞某家中赌博1次,抽头计人民币4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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