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扬江大民初字第00006号
原告孙某甲。
委托代理人李正和,系江苏金星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某甲。
原告孙某甲与被告马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许岩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15年1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正和、被告马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某甲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上半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年××月××日在原江都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女马某乙。原、被告婚前相处时间较短,缺乏了解,婚后,双方因性格差异,常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特别是小孩出生后,被告及其家人受重男轻女的传统封建思想影响,对原告及女儿不闻不问,致使原告心灰意冷并于2013年1月开始携女儿回娘家居住至今。原告曾分别于2013年8月6日和2014年3月20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均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但双方夫妻感情并未因此改善,相反被告两次至原告家闹事,致使双方矛盾已不可调和,故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随原告生活,被告依法支付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无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分割。
原告孙某甲提供下列证据证明其诉讼主张: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结婚证复印件一份;
3、本院(2013)扬江大民初字第0542号和(2014)扬江大民初字第0209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各一份;
4、蒋某某出具的书面证明复印件一份;
5、短信记录打印件十五份;
6、本院(2014)扬江大民初字第0209号案件开庭笔录复印件一份;
7、广陵区某幼儿园出具的证明复印件一份;
8、原告孙某甲及其父亲孙某乙、女儿马某乙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各一份;
9、原、被告婚生女马某乙的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一份。
被告马某甲辩称:原、被告婚前未深入了解即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性格差异逐渐显现,常为生活琐事及经济问题发生争吵。原告及其家人受重男轻女的封建思想影响较深,女儿出生后原告及其父母以各种理由与被告争吵。女儿满月后原告将其带回娘家生活,原告家人阻止被告看望小孩,不让被告进原告家门并多次殴打被告。现被告同意离婚,但原告无力抚养小孩,请求法院判决小孩随被告生活,并返还被告因结婚时花费的170000余元。
被告马某甲提供下列证据证明其辩称理由:
礼金等清单一份。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上半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年××月××日在原江都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女马某乙。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因性格差异及经济问题产生矛盾,致夫妻关系不睦,原告曾分别于2013年8月6日和2014年4月1日两次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均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此后,双方关系未能改善,故原告再次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随原告生活,被告依法支付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审理中,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但对婚生女的抚养问题等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致调解终结。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及提供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主婚姻,但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后,未能恰当处理,致夫妻感情日益淡薄,且在本院两次判决不准双方离婚后,双方夫妻关系未能改善,加之被告亦同意离婚,对此一致意见,依法应予准许。关于婚生女马某乙的抚养问题,根据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对原、被告的抚养能力等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认为婚生女马某乙应由原告孙某甲抚养为宜;关于被告应承担的小孩抚养费,结合其生活地的生活水平等因素,本院酌定生活费为每月400元,教育费、医疗费待实际发生后以正式票据各半负担。关于被告辩称的要求原告返还结婚时彩礼、金器、酒水费用、手机、电脑及在原告家中装修的费用等,本院认为,首先,被告对其上述主张未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其次,对于原告认可的金器,应视为被告为与原告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而向原告赠与,双方已登记结婚并共同生活,故被告要求被告返还“三金”的主张,于法无据,依法不予支持;被告主张三星牌手机一部、惠普牌台式电脑一台系婚后购买,原告表示手机、电脑均为婚前购买,双方均未能提供证据,故本案中对手机、电脑的财产性质无法确定,本案不予处理,可另行主张;对于被告主张的尚未给付的油漆费用,因债权人非被告本人,且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目前该债务仍然存在,故本案不作理涉,债权人可另行主张。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孙某甲与被告马某甲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女马某乙随原告孙某甲生活,并由原告抚养教育至小孩独立生活时止,被告马某甲自2015年1月1日起至小孩独立生活时止每月承担小孩抚养费400元,婚生女马某乙的教育费、医疗费凭正式票据由原、被告各半负担,被告马某甲于每年12月30日前向原告孙某甲给付婚生女当年度抚养费4800元并向原告结算给付当年度被告应承担的教育费和医疗费。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