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扬江大民初字第00124号
原告徐某。
委托代理人陈岭,系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5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
审判员  许岩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田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