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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江小民初字第0030号
原告朱某。
被告汤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汤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汤某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刘江龙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高 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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