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扬江刑初字第0109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万某甲,个体。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9月29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4月28日经本院决定逮捕,次日由江都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扬州市江都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玉,江苏旭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万某乙,个体。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9月29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4月28日经本院决定逮捕,次日由江都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扬州市江都区看守所。
辩护人何钧,江苏忠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检察院以扬江检诉刑诉(2014)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万某甲、万某乙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孔祥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万某甲及其辩护人李玉、被告人万某乙及其辩护人何钧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15日10时许,被告人万某甲、万某乙两家因琐事产生矛盾,进而双方家庭成员互殴,在互殴过程中,被告人万某甲将被告人万某乙及高某(被告人万某乙的母亲)打伤,被告人万某乙将万某丁(被告人万某甲的父亲)打伤。经鉴定,被害人高某T12椎体压缩性骨折属轻伤,左胸第12后肋及右胸10-12后肋骨折属轻伤;被告人万某乙右眼眶底壁骨折、内侧壁骨折属轻伤,头皮创口、右眼睑挫伤、右面部及口唇挫伤、背部及左上肢软组织挫伤均属轻微伤;被害人万某丁腰1-3椎体左侧横突骨折属轻伤,第12肋骨骨折、右后部及右前臂软组织挫伤、右手软组织挫伤、右手环指及小指近侧指间关节挫伤均属轻微伤。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万某甲、万某乙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判处。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被告人万某甲、万某乙的供述、被害人高某、万某丁、孙某的陈述、证人袁某、万某丙等人的证词某
庭审中,被告人万某甲、万某乙未提出的辩解。
被告人万某甲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被告人万某甲当庭自愿认罪、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主观恶性不大、已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请求法院对其免除处罚。
被告人万某乙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万某乙当庭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系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不大、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请求法院对其免除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万某甲和被告人万某乙系紧邻。2013年7月15日10时许,两家因琐事产生矛盾,进而双方家庭成员互殴,在互殴过程中,被告人万某甲将被告人万某乙及高某打伤,被告人万某乙将万某丁打伤,孙某在互殴过程中受伤。经鉴定,被害人高某T12椎体压缩性骨折属轻伤,左胸第12后肋及右胸10-12后肋骨折属轻伤;被告人万某乙右眼眶底壁骨折、内侧壁骨折属轻伤,头皮创口、右眼睑挫伤、右面部及口唇挫伤、背部及左上肢软组织挫伤均属轻微伤;被害人万某丁腰1-3椎体左侧横突骨折属轻伤,第12肋骨骨折、右后部及右前臂软组织挫伤、右手软组织挫伤、右手环指及小指近侧指间关节挫伤均属轻微伤。被害人孙某头皮创口、右眼下睑创口、右眼睑挫伤、右面部及右耳廓软组织挫伤、双下肢软组织挫伤均属轻微伤。在法院审理期间,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赔偿协议,双当事人均互相谅解对方。
上述事实,由公诉人当庭出示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万某甲在公安机关的多次供述及当庭供述,证实2013年7月15日10时许,因琐事与万某乙家产生矛盾,其父万某丁与万某乙揪打,自己从家里出来,被村干部拉开,后万某乙、万某丙、孙某到其家门口,万某乙将其父万某丁摔倒在地,并用木棍打其腰部。自己见状和万某乙、万某丙揪打起来,自己用拳头打了万某乙的眼睛。在打架过程中,将高某推倒在地,致使高某后背着地。
2、被告人万某乙在公安机关的多次供述及当庭供述,证实2013年7月15日10时许,因琐事与万某甲家产生矛盾,万某甲和万某丁共同对我殴打,孙某和袁某相互殴打,我将万某丁推了几个跟头,可能受伤了。
3、被害人高某的陈述,证实2013年7月15日10时许,自己看到万某乙被万某甲、万某丁殴打,自己就上去抓住万某甲的头发往傍边拉,万某甲转过身来把我捧起来往地上一摔,我后背着地,感觉很疼,当天就去大桥卫生院检查,后来一直疼,到了2013年8月30日我又去检查是椎体骨折。
4、被害人万某丁的陈述,证实2013年7月15日10时许,因琐事与邻居万某乙家发生矛盾,自己先和万某乙打起来了,后万某甲也出来了,和万某乙揪打在一起,后村干部来了,双方被拉开了,后来,万某乙、万某乙的儿子、老婆又来了,万某乙用手将我推倒在台阶上,用木棍往我腰上打,万某甲出来用拳头打万某甲的脸,后来我们双方被拉开了,自己腰椎骨折。
5、被害人孙某的陈述,证实2013年7月15日10时许,因琐事与邻居万某甲家发生矛盾,万某甲的父亲万某丁先和我老公万某乙打起来,后万某甲用砖头打我老公的右眼,我和我儿子万某丙来帮忙,双方发生互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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