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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扬江刑初字第00672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汤某甲,扬州市江都区长江管理处九龙闸工作人员。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4年9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2日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徐瑞龙,江苏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检察院以扬江检诉刑诉(2014)6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汤某甲犯玩忽职守罪,于2014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强、被告人汤某甲及其辩护人徐瑞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审委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9日,扬州市江都区长江管理处接到扬州市江都区防汛防旱指挥部办公室电话通知,要求该处管辖的九龙闸等水闸在次日开闸引水,该处将具体工作布置给九龙闸的工作人员即被告人汤某甲,2014年9月10日7时许,被告人汤某甲在开闸引水履行职责过程中,未严格按照《水闸技术管理规定》、《江苏省长江防洪工程管理办法》和本单位《闸门启闭制度》等操作规范和安全规范操作,未认真对九龙闸警戒区水域进行巡视,也未在开闸前通知警戒区域内的船只撤离,冒然开闸引水,导致九龙闸警戒区域内一渔船陷入闸口,致渔船上的渔民周冬兰溺水死亡。案发后,被告人汤某甲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与扬州市江都区长江管理处一起对被害人亲属进行了赔偿,并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汤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书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整职务工资标准正常晋升审批表、工资变动审批表、江都区长江管理处九龙闸人员花名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长江管理处简介、安全生产组织网络图、九龙闸引排水及通航的情况说明、长江管理处2014年防汛防旱及工作管理责任状、防汛值班记录、引排水记载表、九龙闸闸门开启记录、闸门启闭制度、江苏省水闸技术管理办法、水闸技术管理规程、长江管理处出具的协议书、补充协议书、证明等;证人周某、李某、汤某乙、孙某、孟某的证词;被告人汤某甲的供述;扬州市江都区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扬州市江都区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110报警记录、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甲身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开闸引水职能时,未认真巡视警戒水域,未在开闸前通知警戒区域内的船只撤离,在开闸引水过程中,致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被告人汤某甲在案发后尚能自首,且已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系初犯,犯罪情节较轻,故依法予以免除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汤某甲犯玩忽职守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予以采纳。对于被告人汤某甲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汤某甲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汤某甲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请求法院酌情从轻处罚;本案江都区长江管理处管理不严谨、安全措施不到位、被害人有一定过错,可以减轻被告人汤某甲的责任,请求法院对其免除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理由成立,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汤某甲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徐旭东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雨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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