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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城刑初字第0123号
公诉机关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无业。因涉嫌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4年9月24日被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10月23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3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宿迁市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甲,务工。因涉嫌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4年11月6日被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苏某,务工。因涉嫌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4年11月19日被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丁某,务工。因涉嫌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4年9月30日被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取保候审。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宿区检诉刑诉(2015)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陈某甲、苏某、丁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陈某甲、苏某、丁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至7月,被告人吴某以网名“淫总”先后建立名为“孤男寡女(偷情群)”和“非诚勿扰”两个qq群组,主要用于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后任由群成员在群内上传淫秽图片、淫秽视频供他人下载观看。被查获时“孤男寡女(偷情群)”群成员826人,淫秽图片、淫秽视频共71个,“非诚勿扰”群成员288人,淫秽视频38个。其中被告人陈某甲共计上传38部,被告人苏某共计上传18部,被告人丁某共计上传11部。
另查明,被告人吴某于2014年9月2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陈某甲于2014年11月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苏某于2014年11月16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被告人丁某于2014年9月2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陈某甲、苏某、丁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且有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人赵某、陈某乙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或者调取的到案经过、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远程勘验笔录、固定电子证据清单、涉案电子证据视听资料、无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及相关人员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任由被告人陈某甲、苏某、丁某在其利用互联网建立的主要用于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成员达30人以上的群组,传播多部淫秽视频。被告人吴某作为建立者,被告人陈某甲、苏某、丁某作为主要传播者,其行为均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吴某、陈某甲、丁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苏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吴某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陈某甲、苏某、丁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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