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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城刑初字第0079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甲,无业。曾因诈骗,于2010年6月8日被连云港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曾因犯使用假币罪,于2006年4月1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曾因犯诈骗罪,于2007年9月10日被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08年3月2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24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1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宿迁市看守所。
辩护人邵前奋,江苏三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宿区检诉刑诉(2015)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及其辩护人邵前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至10月,被告人陈某甲在宿迁市宿豫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宿城区通过以假换真的掉包方式进行盗窃,窃得苏烟(软金砂)6条。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2880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4年8月23日8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到宿迁市宿豫区锦华御园董某经营的“今世缘”专卖店内,趁被害人董某不注意,通过以假换真的掉包方式进行盗窃,窃得苏烟(软金砂)2条。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960元。
2.2014年8月23日10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到宿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富豪花园陈某乙经营的“运泽名烟名酒”店内,趁陈某乙不注意,通过以假换真的掉包方式进行盗窃,窃得苏烟(软金砂)2条。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960元。
3.2014年8月23日10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到宿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富豪花园顾某经营的“泸州老窖”店内,趁顾某不注意,通过以假换真的掉包方式进行盗窃,窃得苏烟(软金砂)2条。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960元。
另查明,被告人陈某甲于2014年10月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已退赔被害人全部损失。
又查明,被告人陈某甲曾因本案盗窃事实于2014年10月5日被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拘留期满后因该行政处罚裁决不当而被撤销。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被害人陈某乙、顾某、董某的陈述,证人王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或者调取的到案经过、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指认笔录及指认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卷烟鉴别检验报告、价格鉴证结论书、劳动教养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出所登记表、收条、行政处罚决定书、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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