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宿城刑初字第0069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甲,无业。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宿迁市看守所。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宿区检诉刑诉(2015)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甲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申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至10月,被告人吴某甲多次在宿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通城山庄小区、富豪花园小区,采取溜门、钻窗入户等方式盗窃他人家中财物。经鉴定,被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0000余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4年5月20日凌晨,被告人吴某甲在宿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通城山庄小区B15幢3单元106室被害人袁某家,盗窃包一个,内有现金人民币2000余元。
2.2014年6月30日晚上,被告人吴某甲在宿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通城山庄小区B17幢2单元303室被害人汪某家,盗窃“三星”牌手机一部、包一个,包内有金手镯一个。经鉴定,被盗手机、金手镯共计价值人民币10011元。
3.2014年8月7日凌晨,被告人吴某甲在宿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富豪花园小区26幢2单元504室被害人王某甲家实施盗窃,后未窃得财物。
4.2014年8月18日凌晨,被告人吴某甲在宿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富豪花园小区15幢1单元401室被害人张某家实施盗窃,后未窃得财物。
5.2014年8月27日凌晨,被告人吴某甲在宿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通城山庄小区B12幢3单元305室被害人蔡某家,盗窃包一个,内有现金人民币2000余元。
6.2014年9月12日凌晨,被告人吴某甲在宿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通城山庄小区A6幢3单元105室被害人王某乙家,盗窃包一个,内有现金人民币600余元。
7.2014年9月15日凌晨,被告人吴某甲在宿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通城山庄小区A1幢1单元302室被害人王某丙家,盗窃包一个,内有现金人民币200余元。
8.2014年9月19日凌晨,被告人吴某甲在宿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富豪花园小区6幢3单元306室被害人李某家,盗窃包一个,包内有“OPPON”牌手机一部、现金人民币200余元。经鉴定,涉案手机价值2675元。案发后,被盗手机被追回发还被害人李某。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