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宿城刑初字第0070号
公诉机关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靳某。因涉嫌犯非法行医罪于2014年11月4日被取保候审。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宿区检诉刑诉(2015)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靳某犯非法行医罪,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莉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靳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靳某于2009年6月10日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并在宿迁市宿城区埠子镇靳桥社区卫生服务站工作。2012年12月宿迁市实行村卫生室医改“1+2”工程后,重新举办新的卫生室,原有的靳桥社区卫生服务站(宿迁市宿城区埠子镇靳桥居委会东宅组20号)于2013年4月被注销。被告人靳某于2013年5月28日、2014年1月27日在其居住的原宿迁市宿城区埠子镇靳桥社区卫生服务站内擅自开展诊疗活动,被宿迁市宿城区卫生局予以行政处罚两次。2014年10月23日,被告人靳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生执业证书》、《护士执业证书》的情况下,再次在上述旧址内从事医疗活动,被宿迁市宿城区卫生局当场查获。
另查明,被告人靳某于2014年11月4日主动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靳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人赵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或者调取的到案经过、宿城区卫生局出具的《关于靳某非法行医有关情况的说明》、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卫生监督意见书、现场查获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靳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靳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靳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靳某认罪悔罪,经调查,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靳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八千元,剩余罚金二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