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宿城刑初字第0865号
公诉机关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钟威之。曾因犯寻衅滋事罪、诈骗罪,于2009年9月3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于2010年10月7日刑满释放(犯罪时未成年)。又因嫖娼,于2010年12月4日被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千元。又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2年12月13日被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2年12月15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9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宿迁市看守所。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宿区检诉刑诉(2014)8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威之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2014年12月26日,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宿区检诉刑追诉(2014)5号追加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钟威之犯赌博罪向本院追加起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威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一、寻衅滋事
2011年9月26日下午,被告人钟威之伙同董某、程某甲(均已判刑)在洋河新区洋河镇“金港湾足浴城”二楼包间内,无故持刀将被害人陈某乙、王某砍伤。经鉴定,被害人陈某乙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被害人王某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二、赌博
2014年8月,被告人钟威之以营利为目的,先后3次聚众赌博,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4年8月10日左右的一天20时,被告人钟威之组织魏某、佘某、吕秀丁、王大军在洋河新区洋河医院对面的一处民宅内赌博。被告人钟威之安排彭某甲、卓建(均另案处理)在赌场内放水,张某、倪某、苏某、侯保平(均另案处理)在赌场外望风,被告人钟威之抽取赌资10000余元。
2、2014年8月18日左右的一天20时,被告人钟威之组织魏某、佘某、吕秀丁、王大军、大英子在洋河新区三葛村村部附近的一处民宅内赌博。被告人钟威之安排彭某甲、卓建在赌场内放水,张某、倪某、苏某、侯保平在赌场外望风,被告人钟威之抽取赌资9000余元,其中彭某乙代为抽水3600元。
3、2014年8月22日21时,被告人钟威之组织朱某、魏某、谢某、梁某在洋河新区洋河镇平安居委会6组彭某乙家中赌博。被告人钟威之安排彭某甲、卓建在赌场内放水,张某、倪某、苏某在赌场外望风,被告人钟威之抽水1300元后离开,并让彭某乙代其抽水6000余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钟威之的供述、被害人陈述、相关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钟威之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威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威之与他人共同实施故意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钟威之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钟威之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钟威之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钟威之对起诉书及追加起诉决定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
一、寻衅滋事事实
2011年9月26日下午,被告人钟威之伙同董某(已判刑)、程某甲(另案处理)在洋河新区洋河镇“金港湾足浴城”二楼包间内,无故持刀将被害人陈某乙、王某砍伤。经鉴定,被害人陈某乙头部及左小腿损伤均构成轻伤二级,被害人王某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钟威之赔偿被害人陈某乙、王某经济损失,得到二被害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钟威之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被害人陈某乙、王某的陈述,证人董某、程某甲、程某乙、范某、时某、刘某、宋某等人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被害人伤情情况说明、现场照片、辨认笔某足以认定。
二、赌博事实
2014年8月,被告人钟威之以营利为目的,先后三次聚众赌博,具体事实如下:
1、2014年8月10日左右的一天20时左右,被告人钟威之组织魏某、佘某、吕秀丁、王大军在洋河新区洋河医院对面的一处民宅内赌博。被告人钟威之安排彭某甲、卓建(均另案处理)在赌场内“放水”,安排张某、倪某、苏某、侯保平(均另案处理)在赌场外望风,被告人钟威之抽取赌资10000元。
2、2014年8月18日左右的一天20时左右,被告人钟威之组织魏某、佘某、吕秀丁、王大军、大英子在洋河新区三葛村村部附近的一处民宅内赌博。被告人钟威之安排彭某甲、卓建在赌场内“放水”,安排张某、倪某、苏某、侯保平在赌场外望风,被告人钟威之抽取赌资9000元,其中彭某乙代为抽取赌资3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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