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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宿城刑初字第0896号
公诉机关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甲,原宿豫区王官集镇万林村村委会主任。因涉嫌犯滥用职权、受贿罪,于2014年4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1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宿迁市看守所。
辩护人邱峰,江苏杜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宿区检诉刑诉(2014)8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受贿罪、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及其辩护人邱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受贿
2013年上半年,被告人王某甲在任原宿迁市宿豫区王官集镇万林村村委会主任协助王官集镇政府进行林海庄园小区工程拆迁置换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帮助周某置换房屋,事后收受周某所送人民币2万元。
职务侵占
2013年1月,被告人王某甲在任原宿迁市宿豫区王官集镇万林村村委会主任期间,收取租用万林村土地开发公墓的朱某土地租金人民币5万元,后被告人王某甲将该款项个人占用。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证人证言、相关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在协助政府从事公务时,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王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
被告人王某甲的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认罪态度好,且是初犯、偶犯;2、被告人积极退赃。
经审理查明:
一、受贿事实
被告人王某甲原任宿豫区王官集镇万林村村委会主任,2013年上半年,其在任期内协助王官集镇政府进行林海庄园小区工程拆迁置换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帮助周某置换房屋,事后收受周某人民币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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