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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城刑初字第0027号
公诉机关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某。因涉嫌犯非法行医罪,于2014年10月29日被取保候审。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宿区检诉刑诉(2015)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犯非法行医罪,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谢某在未取得《医师职业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针灸等非法诊疗活动,分别于2013年5月9日、2013年7月12日、2014年10月11日被宿迁市卫生局行政处罚三次。
另查明,被告人谢某于2014年10月24日被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谢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人张某的证言,宿迁市卫生局出具的涉案犯罪案件移送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被告人无医师资格及医师执业资格证书证明,公安机关出具或调取的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谢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经调查,对被告人谢某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谢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王俊玲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周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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