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宿城刑初字第0772号
公诉机关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无业。被告人杨某因涉嫌抢劫、盗窃被网上追逃后于2009年11月30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抓获并羁押,同年12月4日被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取保候审;于2014年5月12日被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宿迁市看守所。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宿区检诉刑诉(2014)7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14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耿开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抢劫
2007年11月28日10时许,被告人杨某和王某(已判决)到宿迁市宿豫区商贸城A区130号被害人夏某住处,盗窃钻戒1枚、银手镯4只、现金人民币300余元。后被告人杨某和王某再次到该处盗窃时,被被害人夏某发现,被告人杨某致被害人夏某受伤后逃离。经鉴定,该钻戒、手镯共计价值人民币2274元,被害人夏某构成轻微伤。
二、盗窃
2007年11月份、2014年4、5月份,被告人杨某在宿迁市宿豫区、宿城区盗窃5起,窃得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6300余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07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杨某和王某到宿迁市宿豫区商贸城F区11号四楼被害人胡某住处,盗窃诺基亚手机1部、光盘10余张。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692元。
2.2007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杨某和王某到宿迁市宿豫区商贸城E区28号阁楼樊某住处,盗窃黄金吊坠1个、现金100余元。经鉴定,该吊坠价值人民币1251元。
3.2014年4月23日夜间,被告人杨某到宿迁市宿城区金陵名府东门南侧“海滨楼酒店”,盗窃硬中华香烟5包、现金人民币50元余元。经鉴定,被盗香烟共计价值人民币225元。
4.2014年4月27日夜间,被告人杨某到宿迁市宿城区国泰广场“赛男烟酒店”,盗窃硬中华香烟1条、软中华香烟3条零2包、现金人民币120余元。经鉴定,被盗香烟共计价值人民币2210元。
5.2014年5月7日夜间,被告人杨某到宿迁市宿城区金陵名府东门南侧“海滨楼酒店”,盗窃笔记本电脑1台、硬中华香烟1条、苏烟5包。经鉴定,被盗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1739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相关书证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发表公诉意见认为,被告人杨某实施盗窃犯罪,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与他人共同实施部分盗窃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杨某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盗窃事实,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杨某庭审中辩称:其未对被告人实施暴力。
经审理查明:
一、抢劫事实
2007年11月28日10时许,被告人杨某和王某(已判决)到宿迁市宿豫区商贸城A区130号被害人夏某住处,盗窃钻戒1枚、银手镯4只、现金人民币300余元。约一小时后被告人杨某和王某再次到该处盗窃,离开时被被害人夏某发现,被告人杨某致被害人夏某唇部受伤后逃离。经鉴定,被盗钻戒、手镯共计价值人民币2274元,被害人夏某口唇黏膜损伤构成轻微伤。王某当场被抓获,所盗财物被扣押并发还被害人夏某。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杨某的供述笔录,证实2007年11月28日10时许,其与王某到宿迁市宿豫区商贸城A区130号四楼被害人夏某住处,盗窃钻戒1枚、银手镯4只、现金人民币300余元。约一小时后,其与王某再次到该处盗窃,离开时从楼梯向下走遇到被害人夏某,对方对二人进行询某其没理会即被被害人夏某拽住衣服,因担心被害人报警被警察抓到,其即用手猛推对方并逃离。所盗窃财物全部交给王某了。
2、证人王某的证言笔录,证实2007年11月28日10时许,其与被告人杨某到宿迁市宿豫区商贸城A区130号四楼被害人夏某住处,盗窃钻戒1枚、银手镯4只、现金人民币300余元,上述财物由杨某交给其装在携带的黑色皮包内。当日中午12时许,其与被告人杨某再次到该处盗窃,离开下楼时被被害人夏某发现及询某当时被害人嘴上还没有血,下楼后其看到被害人拽住杨某,杨某推开被害人逃跑。其在前面那栋楼被一男子抓获,当时被抓时手里拿着黑色包,窃得的财物均在包内。这时候其看到被害人嘴破了并流血,被害人称是被杨某打伤。
3、被害人夏某的陈述笔录,证实2007年11月28日12时许,其从医院回到宿豫区商贸城A区130号家中,走到楼梯口,先后遇到王某、杨某并对二人询某王某携带一黑色包,王某下楼后,其拽住杨某衣领,杨某向楼下挣扎,其拽住不放并喊抓小偷及其对象徐某名字,杨某遂用拳捣其嘴部,其感到嘴疼即松开手,杨某逃跑。其继续追没追到杨某。徐某追到王某。其发现家中被盗财物为钻戒1枚、银手镯4只、现金人民币300余元,这些财物在王某携带的黑色包中被查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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