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4)宿城刑初字第0772号(2)
4、证人徐某的证言笔录,证实2007年11月28日12时许,其听到妻子夏某喊抓小偷,即从三楼家中出来,发现王某携带一黑色包逃跑,其追到前面一栋楼将王某抓住。妻子夏某嘴当时被王某同伙杨某打破。
5、公安机关出具的被害人夏某伤情照片、《关于夏某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夏某口唇黏膜损伤构成轻微伤。
6、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辨认笔录及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夏某被盗物品价值和发还情况。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均来源合法,证据间相互印证,具有证明效力,予以确认。
关于被告人提出“其未对被害人实施暴力”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害人夏某陈述,证明其嘴部是在拽住杨某喊人抓小偷时被杨某致伤,其陈述得到证人王某、徐某证言佐证,且上述证据均是在2007年11月28日案发后当天及随后较短时间公安机关侦查取得,被告人杨某在2009年12月份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抓获后亦供认当时被被害人夏某拽住并猛推夏某,故被告人杨某当庭辩解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二、盗窃事实
2007年11月份、2014年4、5月份,被告人杨某在宿迁市宿豫区、宿城区盗窃5起,窃得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6300余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07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杨某和王某到宿迁市宿豫区商贸城F区11号四楼被害人胡某住处,盗窃诺基亚手机1部、光盘10余张。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692元。
2.2007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杨某和王某到宿迁市宿豫区商贸城E区28号阁楼樊某住处,盗窃黄金吊坠1个、现金100余元。经鉴定,该吊坠价值人民币1251元。
3.2014年4月23日夜间,被告人杨某到宿迁市宿城区金陵名府东门南侧被害人韩某的“海滨楼酒店”,盗窃硬中华香烟5包、现金人民币50余元。经鉴定,被盗香烟共计价值人民币225元。
4.2014年4月27日夜间,被告人杨某到宿迁市宿城区国泰广场被害人倪某的“赛男烟酒店”,盗窃硬中华香烟1条、软中华香烟3条零2包、现金人民币120余元。经鉴定,被盗香烟共计价值人民币2210元。
5.2014年5月7日夜间,被告人杨某到宿迁市宿城区金陵名府东门南侧被害人韩某的“海滨楼酒店”,盗窃笔记本电脑1台、硬中华香烟1条、苏烟5包。经鉴定,被盗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1739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被告人杨某供述笔录,被害人韩某、倪某、樊某、胡某的陈述,证人王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搜查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另查明,被告人杨某实际出生日期为1986年12月19日。被告人杨某因抢劫被网上追逃后于2009年11月30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抓获并被上海警方羁押。同年12月3日被宿迁市宿豫区顺河派出所民警从上海带回宿迁,因被告人杨某患有疾病,看守所不予羁押,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决定于2009年12月4日对被告人杨某取保候审,在取保候审期间,被告人杨某违反取保候审规定在逃,后于2014年5月1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杨某归案后主动退还赃款2100元,分别发还被害人韩某700元,发还被害人倪某1400元。被害人韩某被盗笔记本电脑被公安机关追回并予发还。
就全案,公诉机关还出具了杨建国、杨凤美的证言,常熟市人民法院(2004)熟刑初字753号刑事判决书、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2008)宿豫刑初字第161号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情况说明、不予收押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且部分盗窃行为为入户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某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罪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杨某在部分盗窃犯罪中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杨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盗窃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退赔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12日起至2018年3月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杨某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退赔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