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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宿城刑初字第0763号
公诉机关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农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7月8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宿迁市看守所。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宿区检诉刑诉(2014)7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6月24日早晨,被告人王某在宿城区埠子镇新发村被害人刘某家门前,因邻里琐事与被害人刘某发生争吵,后与被害人刘某及其家人相互厮打,期间被告人王某持菜刀将被害人刘某面部砍伤。经鉴定,被害人刘某的面部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王某的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相关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辩称被害人刘某不是其砍伤的,其不认罪。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刘某两家之间存在矛盾。2014年6月24日早晨,在宿城区埠子镇新发村被害人刘某家门前,被告人王某因琐事与被害人刘某发生争吵,后与被害人刘某及其家人发生厮打,其间被告人王某持菜刀将被害人刘某面部砍伤。经鉴定,被害人刘某的面部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于2014年6月24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王某在2014年6月24日、7月8日、7月30日的供述,供认2014年6月24日早晨五点多钟,因刘某家的树压到其家树了,其找刘某理论并因此发生争吵。孙某(系被害人刘某丈夫)听到后某刘某和孙某的母亲也对其拉扯,孙某又持铁锨对其殴打,后其被打急了,就跑回家拿了一把菜刀砍在刘某头上,刘某的头被其砍破流血了。后孙某打电话报警,警察就到现场调查了。
其在2014年10月3日的供述,供认在其与对方打斗过程中,孙某回家拿铁锨准备打其,其就用手里的菜刀挡铁锨的,挡的时候刀朝边上划了一下,这时刘某正好在边上打其,刀就砍在刘某脸上了。
2、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6月24日早晨5点多钟,其开门后看到王某与其婆婆讲话,后其与王某发生争吵,王某用小棍打其,后二人相互厮扯,王某持菜刀砍到其面部,其就晕过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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