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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宿城生刑初字第0031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个体工商户。2014年9月30日因涉嫌犯污染环境罪被取保候审。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宿区检诉刑诉(2014)8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污染环境罪,于2014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统一指定集中管辖,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学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初,被告人李某在未取得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宿迁市宿城区蔡集镇杨集村工业园区租赁的厂房内非法收购医疗废物欲加工后销售谋利。2014年9月18日,宿迁市环境保护局宿城分局在被告人李某的厂房内现场查获医疗废物计4.144吨。经宿迁市环境保护局宿城分局认定,被告人李某所处置的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
2014年9月22日,被告人李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所查获的医疗废物已被销毁。
上述事实,有庭审举证、质证的发破案及归案情况说明,检查笔录,现场照片,暂扣决定书,称重单,宿迁市环境保护局宿城分局出具的认定书,证人赵某、江某等人证言,被告人李某的供述,户籍信息等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条例所称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第三条规定:“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为严重污染环境,故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家关于医疗废物的处理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污染环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被告人李某非法处置的危险废物已被销毁,其本人具有悔罪表现,其所在社区认为其适宜参加社区矫正并愿意对其帮教。综上,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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