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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宿城刑初字第0891号
公诉机关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甲,绰号小坤,无业。曾因盗窃,于2009年8月14日被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又因使用伪造居民身份证,于2010年3月20日被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罚款人民币一千元。现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8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宿迁市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乙,绰号小二,无业。曾因殴打他人,于2012年8月10日被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元。又因吸食毒品,于2013年1月18日被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二千元。现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9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宿迁市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甲,绰号小帅,无业。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9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宿迁市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乙,绰号小康,无业。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9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宿迁市看守所。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宿区检诉刑诉(2014)8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陈某甲、陈某乙犯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陈某甲、陈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底的一天晚上,王小超(已判刑)因琐事带人殴打卜晟轩。几天后,陆某(已判刑)、汪某(另案处理)约王小超、陈男男(已判刑)商议处理卜晟轩被打一事,因未能达成一致,双方约定在宿城区果园街斗殴。陆某、汪某将此事告知王某丙(已判刑)后,王某丙带领陆某、仇某、孙某、邓某、杨某、陆华、陈某丙(上述人员已判刑)、李某、潘某、蒋某、汪某(上述人员另案处理)等人驾车携带刀、棍等工具前往。同时王小超、陈男男带领被告人王某甲和臧恩光、王震、徐某甲、徐某乙、蔡某、胡某、苏某、谢某、许青(上述人员已判刑)等人持刀、棍到果园街准备与王某丙一方斗殴。许青又召集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王某乙持刀前往,后被告人王某甲和臧恩光乘出租车离开,并准备再带人前来斗殴,当行至果园街菜市场旁十字路口处时,王某丙等人发现被告人王某甲和臧恩光所乘出租车,仇某、陆某、孙某、陈某丙、蒋某、潘某等人持刀、棍将被告人王某甲和臧恩光从出租车内拽出进行殴打,致被告人王某甲和臧恩光受伤。经鉴定,臧恩光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2013年7月初一天,王小超、陈男男再次因殴打卜晟轩一事与王某丙、汪某一方约好在宿迁市三号桥底聚众斗殴。后王某丙驾车携带刀、棍等工具,并带领仇某、邓某、杨某、汪某、邓某、陈某丙、潘某、蒋某等人到三号桥处寻找对方。王小超、陈男男带领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和王震、蔡某、徐某甲、徐某乙、谢某、苏某、胡某、许青等人携带刀、仿真枪等工具相继到达三号桥底,后因双方未能寻找到对方而离开。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甲于2014年8月6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陈某甲、王某乙于2014年9月15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陈某乙于2014年9月25日被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陈某甲、陈某乙的供述,证人徐某甲、胡某、蔡某、徐某乙、仇某、陆某、杨某、孙某、蒋某、李某、邓某、陈某丙、潘某、苏某、乔某、陈某丁、谢某、王某丙、汪某等人的证言笔录,公安机关出具或调取的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臧恩光住院病历、辨认笔录及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无前科情况说明,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陈某甲、陈某乙及相关人员的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陈某甲、陈某乙伙同他人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陈某甲、陈某乙伙同他人共同实施故意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在参与的第二起事实中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陈某甲、陈某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决定对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陈某甲、陈某乙减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甲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7日起至2016年10月6日止)
被告人王某乙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6日起至2016年9月15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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