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4)宿城刑初字第0891号
公诉机关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甲,绰号小坤,无业。曾因盗窃,于2009年8月14日被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又因使用伪造居民身份证,于2010年3月20日被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罚款人民币一千元。现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8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宿迁市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乙,绰号小二,无业。曾因殴打他人,于2012年8月10日被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元。又因吸食毒品,于2013年1月18日被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二千元。现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9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宿迁市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甲,绰号小帅,无业。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9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宿迁市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乙,绰号小康,无业。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9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宿迁市看守所。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宿区检诉刑诉(2014)8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陈某甲、陈某乙犯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陈某甲、陈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底的一天晚上,王小超(已判刑)因琐事带人殴打卜晟轩。几天后,陆某(已判刑)、汪某(另案处理)约王小超、陈男男(已判刑)商议处理卜晟轩被打一事,因未能达成一致,双方约定在宿城区果园街斗殴。陆某、汪某将此事告知王某丙(已判刑)后,王某丙带领陆某、仇某、孙某、邓某、杨某、陆华、陈某丙(上述人员已判刑)、李某、潘某、蒋某、汪某(上述人员另案处理)等人驾车携带刀、棍等工具前往。同时王小超、陈男男带领被告人王某甲和臧恩光、王震、徐某甲、徐某乙、蔡某、胡某、苏某、谢某、许青(上述人员已判刑)等人持刀、棍到果园街准备与王某丙一方斗殴。许青又召集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王某乙持刀前往,后被告人王某甲和臧恩光乘出租车离开,并准备再带人前来斗殴,当行至果园街菜市场旁十字路口处时,王某丙等人发现被告人王某甲和臧恩光所乘出租车,仇某、陆某、孙某、陈某丙、蒋某、潘某等人持刀、棍将被告人王某甲和臧恩光从出租车内拽出进行殴打,致被告人王某甲和臧恩光受伤。经鉴定,臧恩光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