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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宿城刑初字第0907号
公诉机关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某,个体经营户。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0月17日被取保候审。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宿区检诉刑诉(2014)8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培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下旬至9月1日期间,被告人林某在其经营的宿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宇大厦“华艺动漫城”内,以营利为目的,放置赌博机16台供他人赌博,非法获利人民币一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林某于2014年10月17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被告人林某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且有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人胡某、侍继煜、韩某、张某甲、张某乙、曹某、陈某、何某、杨某、兰某等人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或调取的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证据保全材料、营业执照及经营许可证、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备认定书、被告人林某及相关人员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林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林某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经社区矫正机构评估,对被告人林某判处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综上,决定对被告人林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林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韩 峰
人民陪审员  高爱银
人民陪审员  陈玉侠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沈 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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