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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洪刑初字第0463号
公诉机关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某,教师。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3年6月6日被泗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6月24日被泗洪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1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泗洪县人民检察院以洪检诉刑诉(2014)4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4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当日立案,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遂于2014年10月21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泗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郁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泗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冯某以月息3分至1角的高额利息为诱饵,先后向曹福明、王志增等不特定多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00余万元,在部分还款付息后,造成被借款人损失190余万元。被告人冯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针对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借条、案件查破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冯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冯某未提出实质性辩解。
经审理查明:2007年2月至2012年2月,被告人冯某以给付高额利息为诱饵,以口口相传的方式,向吴某等人吸收资金人民币300余万元(以下币种均指人民币),除部分还本付息外,尚有200余万元资金不能返还。分述如下:
1.2007年2月至2009年,被告人冯某以给付高额利息为诱饵,向吴某共吸收资金23.8万元(已退还5.7万元)。
2.2008年至2011年,被告人冯某以给付高额利息为诱饵,向苏凤华共吸收资金15万元(已退还4.5万元)。
3.2010年6月,被告人冯某以给付高额利息为诱饵,向陈芳芝共吸收资金8万元(已退还5.9万元)。
5.2010年8月至2011年5月,被告人冯某以给付高额利息为诱饵,向谢敬峥共吸收资金32万元(已退还8.65万元)。
4.2010年10月至2011年5月,被告人冯某以给付高额利息为诱饵,向曹福明共吸收资金41.16万元(已退还2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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