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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洪刑初字第0463号(2)
二、被告人冯某非法吸收存款未退还的部分,责令退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邵成虎
人民陪审员 高友国
人民陪审员 于先富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丁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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