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洪刑初字第00008号(2)
被告人李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孟某甲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崔永峰
代理审判员 袁海鸿
人民陪审员 杨成国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陈 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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