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4)洪刑初字第0489号
公诉机关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任某,农民。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6月23日被泗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泗洪县看守所。
泗洪县人民检察院以洪检诉刑诉(2014)4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某犯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当日立案,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遂于2014年11月13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泗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雷新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泗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寻衅滋事
2014年4月25日14时许,被告人任某伙同何猛、王冬冬(均另案处理)在泗洪县学府文苑小区,因不满种勇将其开设的赌场闹散,遂对其实施殴打。经鉴定,被害人种勇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开设赌场
2014年4月初至4月底期间,被告人任某伙同王辉(另案处理)、“开开”(身份在侦)等人在泗洪县学府文苑小区开设赌场,从中按5%抽头,共计非法获利2万余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病历资料、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户籍证明、案件查某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任某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情节恶劣;为谋取非法利益,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是共同犯罪。被告人任某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任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犯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任某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任某未提出实质性辩解。
经审理查明:
寻衅滋事
2014年4月份,被告人任某等人在泗洪县青阳镇学府文苑小区开设赌场,种勇因琐事与被告人任某等人发生纠纷,被告人任某遂伙同何猛、王冬冬(均另案处理)持木棍等工具对种勇实施殴打,致其左锁骨骨折,右侧第3、4、5、6肋骨骨折,左侧第4、5肋骨骨折,腰2、3椎体左侧横突骨折。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种勇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任某在庭前稳定供述了其伙同他人寻衅滋事的事实,其供述与被害人种勇的陈述,未到庭证人许某等人的证言,病历资料,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等证据相互印证。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任某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的事实。上述证据,经法庭查证属实,来源合法,均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开设赌场
2014年4月初至4月底,被告人任某伙同王辉(另案处理)、“开开”(身份不明)在泗洪县青阳镇学府文苑小区一空地处,以“掷骰子”方式聚众赌博,开设赌场。被告人任某违法所得50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任某在庭前稳定供述了其伙同他人开设赌场的事实,其供述与未到庭证人石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等证据相互印证。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任某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的事实。上述证据,经法庭查证属实,来源合法,均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被告人任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害人种勇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任某与被害人种勇达成一次性赔偿其经济损失26000元的协议,并已实际履行,被害人种勇对被告人任某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情况说明、案件查破经过,证实被告人任某归案情况;谈话笔录、收条、谅解书,证实被告人任某与被害人种勇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种勇谅解的事实。上述证据,经法庭查证属实,来源合法,均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情节恶劣;伙同他人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本案是共同犯罪。被告人任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犯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任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且得到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任某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任某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任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23日起至2015年6月2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