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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洪刑初字第0005号
公诉机关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柏某,农民。曾因嫖娼,于2010年11月26日被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罚款五百元。现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10月16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抓获并寄押于苏州市第二看守所,同年10月18日被泗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泗洪县看守所。
泗洪县人民检察院以洪检诉刑诉(2014)5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柏某犯诈骗罪,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泗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董宏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柏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3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柏某以给史某在拆迁赔偿方面找关系需要请客为由,骗取史某2000元。
2014年5月底至9月,被告人柏某以为廖某女儿转学、为廖某购买便宜房产、帮助廖某找其前夫要抚养费等需要请客、送礼为由,先后4次骗取廖某共计24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柏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史某、廖某的陈述,未到庭证人武某等人证言,辨认笔录,银行交易记录,案件查破经过,户籍证明及相关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柏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柏某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柏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8日起至2015年10月1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
二、被告人柏某违法所得二万六千元,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史忠德、廖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邵成虎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丁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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