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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洪刑初字第0177号(3)
被告人张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已缴纳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邵成虎
代理审判员 袁海鸿
人民陪审员 马文献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丁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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