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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洪刑初字第0460号
公诉机关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甲,原任泗洪县峰山乡黄岗村会计。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4年6月11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大战,江苏永明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泗洪县人民检察院以洪检诉刑诉(2014)4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甲犯贪污罪,于2014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当日立案,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遂于2014年10月9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泗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瑞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甲及其辩护人陈大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泗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5月至7月间,被告人杨某甲在协助泗洪县峰山乡政府从事拆迁和土地征用工作中,利用职务便利,采取虚报冒领、不入账的方式,非法占有公款50056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记账凭某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甲系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杨某甲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主要辩解和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杨某甲从杨信福手中拿的1万元发放了7500元,剩余的2500元不应计入贪污数额;2.被告人杨某甲于2012年12月8日为村里向乡计生办上交的1万元计划生育抚养费应从贪污数额中扣除。
经审理查明:
一、贪污
2010年5月,泗洪县峰山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峰山乡政府)在黄岗村开展土地增减挂钩工作(即将房屋等建筑物拆除用于土地复垦),时任黄岗村党支部书记杨某乙、村长杨善彬、副村长杨信福、会计被告人杨某甲研究决定将农户场庵以偏房上报,将村集体的配电房和水井房以主房上报,并虚增面积,多赔钱款归村集体。后被告人杨某甲等人冒用被拆迁户签名并虚增面积上报,峰山乡政府根据所报数据将5万余元赔偿款发放至杨信福银行存折上。被告人杨某甲从杨信福手中取1万元,发放给场庵被拆迁农户7500元,剩余2500元未入账,占为己有。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杨某甲在庭前稳定供述了其贪污2500元公款的事实,其供述贪污的时间、地点、过程等情节与未到庭证人杨某乙等人的证言,峰山乡土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及补偿标准,峰山乡财政所经费往来明细账,银行流水明细及取款凭条,记账凭证,搬迁补偿协议,补偿发放表及相关书证等证据相互印证。上述证据,经法庭查证属实,来源合法,均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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