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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宿豫刑初字第0396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公司职员。因涉嫌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3年1月25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11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宿迁市看守所。
辩护人杨灿,四川英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检察院以宿豫检诉刑诉(2014)3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4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因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再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孟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杨灿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于2011年12月份至2013年1月份期间,在任职宿迁市山亿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亿公司)采购部主管期间,先后三次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24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应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对起诉书指控其收受他人24000元的事实没有异议。但辩称没有为行贿人谋取利益。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某未为他人谋取利益,不构成犯罪。且其系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应认定为自首。
经审理查明,山亿公司成立于2009年12月22日,经营范围主要为:太阳能发电技术、风力发电技术等相关硬件、软件及整机产品的研发、生产、服务和销售;太阳能光伏系统工程的设计、安装;机电设备安装等。被告人李某于2011年3月17日与山亿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成为该公司员工。同年6月15日,经山亿公司研究决定,任命被告人李某为公司采购部副经理,负责宿迁采购履行部的采购管理工作。被告人李某在任采购部副经理期间,先后三次收受他人钱款共计24000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徐州协维电子有限公司与山亿公司之间存有业务往来,该公司承包山亿公司PCBA电路板的制作。被告人李某具体负责此项工作。2011年12月份的一天,徐州协维电子有限公司具体负责上述业务的徐某为了和山亿公司之间有更好的业务往来,方便合作,经向公司申请后通过龚某送给被告人李某人民币4000元。被告人李某收受上述钱款后用于日常生活开支。
2、宿豫区永联兄弟商贸中心与山亿公司存有业务往来,其负责提供治具、模具给山亿公司,该业务由被告人李某所在的采购部负责。2012年12月2日晚,永联商贸公司孙某因另一公司欲就其公司与山亿公司之间的业务参与比价,孙某怕影响到自己所在公司的利益,便在宿迁市宿豫区商贸城路边,送给被告人李某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李某收受上述款项后将该款收于其办公室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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