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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宿豫刑初字第0396号(2)
一、被告人李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拘役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3日起至2015年5月2日止。)
二、对被告人李某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陈云青
人民审判员  张守业
人民审判员  于永美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杨 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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