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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宿豫刑初字第0416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卓某,无业。因涉嫌犯招摇撞骗罪,于2014年7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宿迁市看守所。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检察院以宿豫检诉刑诉(2014)3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卓某犯招摇撞骗罪,于2014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明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卓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卓某从2012年6月至2014年6月间,多次冒充人民警察骗取他人财物,合计1175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卓某的行为构成招摇撞骗罪,应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冒充警察,应从重处罚。
被告人卓某辩解,自己曾经在公安机关工作过,并没有骗被害人钱财,都是被害人主动找自己办事,而且赵某甲孩子的户口也办成了。我并没有经常穿警服,关于借款我是准备偿还的。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卓某并非是宿迁市公安局民警。2012年6月至2014年6月间,被告人卓某多次着警察制式服装向他人介绍说自己是警察身份,骗取他人信任后,或以借款为由,或以帮助他人办事为由,共骗取人民币6千余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2012年6月份左右,被告人卓某与被害人王某相识后,告知王某自己是公安民警,如遇到什么事自己可以帮忙。自2012年8月至2013年3月左右,被告人卓某利用王某相信其是警察,有能力偿还借款的信任,陆续从王某处“借款”2000元。后经王某多次索要未果。2013年6月,在王某的要求下,被告人卓某向王某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借款2000元。
2012年11月份左右,被告人卓某与被害人赵某甲相识后,告知赵某甲其在宿迁市公安局干警察,如有事可以找自己帮忙。次年6月份,被害人赵某甲找到卓某让其帮忙将自己孩子的户籍进行登记,被告人卓某应允。后卓某让赵某甲将办户籍所需的相关证件及3000元钱放至其指定地点。6月底赵某甲与卓某再次联系问及此事,卓某称钱不够,后赵某甲又给卓某4900元。被告人卓某骗得上述款项后花费四、五千元用于办理户籍,下余款项被其消费。户籍登记成功后被告人卓某又称,因为办理户籍自己贴了600元钱,再次骗取赵某甲600元现金。
2014年4月份,被害人赵某乙经赵某甲介绍请被告人卓某帮忙消除马自达三轮车的违章信息,经双方电话联系,卓某于2014年5月2日至宿迁市宿豫区商贸城B区4号楼门口,向赵某乙介绍称自己是宿迁市公安局刑警大队的民警,并以帮助赵某乙消除车辆违章为名,骗取赵某乙现金800元。2014年5月4日上午,被告人卓某电话联系赵某乙称消违章的钱不够,还需要400元,后赵某甲在上述地点再次给卓某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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